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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首例惩罚性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的一审判决
3月15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刘邦亮生产销售假冒食盐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责令被告刘邦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并于法院支付国库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发表道歉声明。
由于该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新型案件,故该案由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和主审。
审判结果表明,刘邦亮从2009年6月开始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某仓库,以购买的工业用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品牌和碘盐,批发销售给蔡某等。 同年10月18日,刘邦亮在住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逮捕,查获生产的假盐产品6.4吨和半成品、包装材料、生产工具。 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查获的500g和400g普通食用盐进行碘含量的质量安全鉴定,认定两样品碘含量均不合格。
被告刘邦亮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生产销售粤盐品牌的假盐至少100吨,每吨1200元。 年8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粤0111刑首次121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的上述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判处3年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的假盐产品、半成品等没收的物品。 这个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表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害了许多客户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履行督促相关机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在法院公告指定期间内任何权利机构和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本案费用的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支持。
被告刘邦亮用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用非碘盐冒充碘盐,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其犯罪行为具有危害广大顾客人身安全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 目前没有客户起诉刘邦亮,但不能免除依法实施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通过花钱发起公益诉讼,可以保护不特定多数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欠费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免受空的侵害。 对被告刘邦亮的犯罪行为可以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因此,在追究刘邦亮刑事责任后,继续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违反不再受到处罚。 刘邦亮共销售食盐100吨,每吨假食盐价格1200元,按100吨计算,商品价值总价款12万元,应依法承担总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万元。 刘邦亮被判的8万元罚款应在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扣除。 即刘邦亮实际应支付112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对被告刘邦亮贩卖假盐行为损害许多不特定顾客的合法权益,被告刘邦亮深感愧疚,应通过公开道歉表示真诚悔恨。
广州中院随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叶荣福杨晓梅甘尚钊李琦) )。
标题:“广州市首例涉惩罚性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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