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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告:执行安理会决议限制原油向朝鲜出口
【发行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表文号】年第4号
【发布日】-1-5
【实施日期】-1-6
为了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目前对朝鲜进出口贸易相关的部分产品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
一、向朝鲜出口商品
(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向朝鲜出口铁、钢、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产品目录见附件一)
(二)限制向朝鲜出口原油。
从年12月23日开始,每年12月22日以后的每12个月,各国对朝鲜原油(海关代码前4位为2709种商品,不含凝析油)出口不得超过400万桶或52.5万吨。
对于出口的上述以外的原油,安理会制裁委员会事先逐案批准,仅用于民生目的,且为朝鲜核计划或1718(2006 )、1874 ) 2009 )、2087 )、2094 )、2270 )、2321 )、2356。
(三)限制向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联合国会员国向朝鲜出口精制石油产品(海关代码前4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 50万桶(合6万吨)以下。 一旦接近数量上限,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表公告,暂停当年向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年度向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 )、1874 )、2087 )、2094 )、2270 )、2321 )、2356 )、2371 )、2375 )
2 .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完全是朝鲜国民生活的目的,而且配合创收进行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第1718(2006 )、1874 ) 2009 )、2087 )、2094 )、2270 )、第2321
3 .向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的公司,必须在出口报关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向海关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承诺书。 (样本见附件三)。
二、从朝鲜进口商品
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从朝鲜进口部分粮食和农产品、菱镁矿和含氧化镁的土和石材、木材、机械、电气设备和船只(产品目录见附件二)。 决议通过之日( 12月23日,当天除外) )前签订书面贸易合同,且年1月22日24时前完成海关进口手续的,可以放行。 年1月23日零时以后,不再办理上述产品的进口手续(包括海关申报但未办理进出口许可手续的货物),此后入境的上述产品全部由禁止进口货物解决。
三、关于禁运产品的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公告自每年一月六日起施行。
附件:1.根据联合国2397号决议,禁止向朝鲜出口商品税号
2 .根据联合国2397号决议禁止从朝鲜进口商品税号
3 .公司承诺书样本
商务部
年1月5日
标题:两部门公告:执行安理会决议限制原油向朝鲜出口
标题:“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执行安理会决议 限制向朝鲜出口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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