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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宣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将于3月起施行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投诉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说明资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全文。

政府采购的疑问和投诉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疑问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出和解决。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多次依法依法诚信。

第四条政府采购答疑和投诉解决,应当多次依法做到规则、权责对等、客观公正、简便高效。

第五条采购人员负责供应商的答疑。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负责依法解决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的投诉,根据采购人员所属的预算水平,由该级财政部门解决。

跨地区联合采购项目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未事先约定的,由最初接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购买者所属预算级不同的,由预算级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质疑书的领取方法、联络部门、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新闻。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发布媒体上发布投诉受理办法、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新闻。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质疑和投诉。 其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人的若干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的若干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本人签字的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盖章。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人提出疑问和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共同体的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投诉应当由组成共同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疑问的提出和回答

第十条供应商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的结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也不要重复提出比较同一采购流程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提出质疑的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获得可依法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取得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和必要的说明资料。 问题单上必须包含以下复印件。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

(二)怀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确定地质疑某些事项,与质疑某些事项有关的请求;

(四)事实根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疑问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本人签字的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盖章。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书。 收到质疑书后七天内回答,应当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协商小组协助回答疑问。

第十五条对疑问的回答应当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怀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书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和编号;

(三)质疑若干事项,答疑的具体文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答疑者姓名

(六)答疑的日期。

问答副本不能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继续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成立,认为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有影响的,按以下情况解决: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依法明确或者修订后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的,在明确或者修订采购文件后也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否则,必须在修订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始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的疑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 否则必须重新开始采购活动。

如因答疑而导致中标成交结果发生变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向该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投诉提交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八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说明资料,并根据被投诉的购买者、购买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投诉部分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复印件。 投诉书必须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

(二)答疑情况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具体、确定性投诉的若干事项和与投诉的若干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根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诉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盖章。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闻副本,依照其规定的方法提出投诉。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投诉前曾依法质疑;

(二)投诉书复印件符合本法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出投诉。

(四)同一投诉的若干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解决;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几个事项,除根据答疑副本提出的投诉的几个事项外,不得超出质疑几个事项的范围。

第四章投诉解决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以下情况解决:

(一)投诉书复印件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五日内一次书面通知投诉人改正。 补正通知中应当注明需要补正的几个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未按修正期限修正或修正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并证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八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部分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投诉事项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证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解决投诉的若干事项大体使用书面审查办法。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职责的权限,委托相关公司或者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检验、检验、鉴定。

质量证明书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出席并制作质量证明书笔录。 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部分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财政部门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的若干事项,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视为该投诉的若干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的,与其放弃证明权利一样,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投诉的若干事项采取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解决投诉的若干事项,需要检查、检查、鉴定、专家审查和投诉人修改资料的,所需时间不在投诉解决期限内计算。

前项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关联公司、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件、补正通知之日起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件或者资料之日止。

财政部门对关联公司、第三方进行检查、检验、鉴定、专家审查时,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解决索赔若干事项期间,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活动暂停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解决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二)投诉的一些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投诉的一些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投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说明资料。 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有明显疑问,投诉人不能说明其取得方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了说明资料。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解决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申诉事项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查明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成立的索赔有几个事项被认定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采购活动。 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根据以下情况解决。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未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恢复采购活动。

(二)明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恢复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订立但未履行的,取消合同,责令恢复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就采购程序或者采购结果提出的若干事项,财政部门经核实认为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的若干事项成立。 成立的索赔有几个事项被认定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采购活动。 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根据以下情况解决。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未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恢复采购活动。

(二)明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必须要求购买者依法另行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始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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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订立但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取消合同。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必须要求购买者依法另行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始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出的投诉若干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作出解决决策的,应当制作解决投诉的决策书并盖章。 投诉解决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等;

(二)解决决策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解决决策和法律依据;

(三)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通知相关当事人

(四)作出解决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解决投诉的决策书发给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部分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发布媒体公告解决投诉的结果。

投诉解决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解决文件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通报。

(一)拒绝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疑问不回答或者回答与事实明显不同,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

(三)拒绝与财政部门合作解决投诉。

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无证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录,禁止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资料;

(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说明资料。 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有明显疑问,投诉人不能说明其取得方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了说明资料。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解决职责中,违反本法规定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疑问句和投诉书应当采用中文。 质疑书和投诉书的模板由财政部制定。

第四十条有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签名。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证明来源,向所在国公证机构说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签订的相关条约规定的说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说明手续。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解决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解决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查、检验、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承担。 根据索赔解决的决策确定双方责任后,谁根据过错由谁承担大致由负责的一方承担; 双方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开始之日,不在期限内计数。 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休息日过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之日。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疑问和投诉文件过期前邮寄的,不能说过期了。

既然本法规定,以下均包括条数。

第四十三条对在答疑和投诉解决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依法公开的新闻,财政部门、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士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每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财政部废除了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解决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原标题:“财政部宣布《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将于3月起施行。”

标题:“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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