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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内返还原告购房款、水电安装费16万余元及利息。
2015年2月3日,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采取由原告出资、被告聘请施工队的方式,在被告所有的某拆迁安置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1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后因该房屋没有实际交付,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8日补充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采取上一份协议约定的合作建房方式,在另一宅基地上建房,原告于2015年向被告支付的11万元房款用于抵付此次建房款。

上海房产律师

标题:出资建房拿不到房 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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