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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将加强学校招生政策状况等方面的教育监督
【记者陈淋实习生刘静怡】学校违法违规办学怎么办? 如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如果校园和周边有安全隐患怎么办? 提交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四川省教育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助于处理这些人在意的教育问题。
7月24日上午,在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报告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 一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提出,应加强对相关学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学校招生政策的实施情况、突发事件的解决等方面的监督。 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中增加招生政策执行情况、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执行情况、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解决情况三个副本。
四川省信息网记者从条例草案的修订稿中获悉,根据第20条的规定,教育监督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监督包括以下事项
(一)多次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
(二)依法规范办学的;
(三)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情况;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则和学生身心快速发展规律的情况
(五)招生政策的实施情况
(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完善、执行情况;
(七)办学经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和采用情况;
(八)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九)教职工队伍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十)保障学生人格尊严和人生安全等的;
(十一)课程和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三)应对教育突发事件的预防和解决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条例草案执笔改稿第24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依法公开以下新闻,接受社会监督。
(一)学校招生、收钱等情况;
(二)学校课程开设情况;
(三)教师、教师和专业人员的快速发展状况
(四)学生的学习和运动情况
(五)校园及周边的安全状况
(六)突发事件的解决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新闻。
另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教育监督工作的全面情况。 除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改进情况外,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进一步确定上报若干事项,对条例草案第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的编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通报教育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改进情况及其有关被监督机关
另外,条例草案的修订稿中还规定,教育监督机关要根据监督结果,与监督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商讨,以促进业务的改善。 监督机构应当对教育职责履行不充分、不充分、发生重大教育安全事故、虚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解决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教育监督和判断监测结果作为监督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原标题:四川将加强对学校招生政策情况等方面的教育监督
标题:“四川将加强学校执行招生政策情况等方面的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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