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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警告标志,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的罚款

为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等将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基本上做了规划和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应急与处置、区域合作、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系统规定。 其中,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护栏围网、地理边界标志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确定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9月1日起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可处三千元以上罚款”

条例还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 利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要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渗透井、渗透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伪造水质污染防治设施 未经规定事先解决,将不符合解决程序要求的工业废水排入污水集中解决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维修限制,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河北:9月1日起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可处三千元以上罚款”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新设行政处罚,加强处罚手段,对违法污染行为天天处罚,对违法者实施了失信惩戒。 对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也作了规定,大幅提高了违法价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赵军表示,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权威在于实施,为保障国家和河北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地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

“河北:9月1日起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可处三千元以上罚款”

原标题:河北: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警告标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的罚款

标题:“河北:9月1日起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可处三千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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