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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济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3月21日宣布,《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已经年2月24日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废除。

根据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协商机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发生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两次一次发生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进行检查,并接受协商。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发生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检查,并接受协商。

“山东将于5月1日起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车辆所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人员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公司或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首要责任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 对车辆所属单位作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和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山东将于5月1日起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原题:山东省将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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