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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在一审中被判刑15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滥用职权、受贿案,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数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王学丰在事发前担任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旗长、旗委会书记、鄂尔多斯市委推进部部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等职。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学丰在担任杭锦旗委员会书记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家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王学丰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的职务晋升和调整、公司经营方面谋取利益,从他人那里收受财物1600多万元,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成为受贿罪。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一审获刑15年”

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然后,追究被告人王学丰犯罪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一审获刑15年”

标题: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一审被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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