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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高费用的规则必须进一步细化

近日,山东昌乐二中的一则招生新闻在朋友圈热传:征信的重要性! 爸爸妈妈自己看! 我磨破了嘴皮,你们半信半疑,看看自己有多重要,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孩子的前途,后悔也比不上! 照片是昌乐二中高中的招生政策,其中,考生家长要求没有失信记录。

“限制老赖高花费规则应更细化”

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信用缺失黑名单,是一种信用惩戒,也是一种不能高费,更不能因为高费而进一步丧失履行能力的限制。 无论从正当性的立场还是正当性的立场来看,这种限制制度本身都存在两种限制。 一种是只能与失去信用的人自身进行比较的限制,另一种是限制单纯失去信用的人的昂贵行为。

“限制老赖高花费规则应更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额缴费和相关费用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采取限制缴费措施后,不得有(七)子女上高收入私立学校)的高额缴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缴费行为。 对于这个规定,必须要有符合失信黑名单原因的理解。

“限制老赖高花费规则应更细化”

首先,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的孩子不能上高收入私立学校,只是限制被执行人不能为孩子上高收入私立学校而支出费用,并不排除孩子在其他亲戚朋友的支持下上相关学校。 其次,如果孩子没有上高收入的私立学校,被执行人有权支出费用。 为了避免高限制规定在实践中不偏不倚,需要对高收入参照当地平均收入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否则,就容易引起昌乐二中那样好心办坏事的不自然。

“限制老赖高花费规则应更细化”

原标题:限制老赖高费用的规则应该进一步细分

标题:“限制老赖高花费规则应更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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