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9日宣布,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的双酚a进口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此次期末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双酚a,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 税则号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内。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裁定认为,商务部如果中止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双酚a可能继续向中国内地倾销,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内地双酚a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起5年。 年8月29日,商务部决定自年8月30日起对该案进行期末复审调查。

双酚a用于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的制造,也用于橡胶抗老化剂、农业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的制造。

标题:“商务部宣布继续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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