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需要认真考虑两个重要问题。 如何合理配置保险费的资金来源,其次是如何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协调配合
需要适度放开商业银行领域的业务限制,鼓励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推进金融创新。 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三方面业务行业的限制需要选择机遇加快开放步伐
根据国际经验,为了尽快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正在引进最佳贷款利率制度。 因此,有必要尽快研究在中国引入prime rate的方法,建立市场化的贷款价格基准利率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已经建立,未来首先要加强和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防止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建议从监管方面迅速发展银行差异化,以监管政策的适应性调整推动差异弥补的健全金融生态的建立
未来,随着银行债务结构的多样化,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将下降,存款比例监管的必要性也将下降。 从长期来看,在银行债务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建议考虑弱化至取消存款比这一法律安排
未来,银领域收益增长率的下降将大幅降低内在性资本的补充能力。 目前,我国银行领域出现了税负高、具体而言税率高、营业税和所得税征收、中外资银行税率差异等三个问题。 在未来银行利润增长率大幅下降、资本补充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税负有助于提高银行内的资本补充能力,缓解资本压力
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确保金融体系稳定,比较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经济稳健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 以市场化为根本指针,利率市场化将成为未来金融改革的主基调。 面对这样的改革趋势,金融机构如何应对? 应该如何整体推进? 如何理解上市的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 为此,我们采访了交通银行(行情、问诊)会长牛锡明。
按照市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记者:最近有消息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已经基本完成,很快就会上市,你怎么理解这个政策?
席敏“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市场化竞争必然有胜负,如何处置因竞争而倒闭的银行、保护存款者的好处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国家财政向银行提供隐性存款保险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大体,而且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 因此,有必要按照市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这样既可以比较有效地保护储户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让各类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并且,要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条例》,形成以市场为基本的、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和破产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首先,如何合理安排保险费的资金来源。 在我国,国有控股银行具有“大而不倒”的优势,国家认为绝对不会有大银行看到破产风险。 因为这家大银行也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很可能不愿意支付高额的保险费。 许多小型银行的潜在风险很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利润很低,保险费对他们来说是很大的负担。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一个是建立风险判断体系,以便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程度。 二是与不同机构的优势相比,合理设定差别化的保险费,保证大型小型银行可以加入。 三是考虑到商业银行出资困难,国家是否可以考虑利用银行支付的税收资金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其次,如何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协调配合。 存款保险机构的首要职责是为存款提供保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也具有一定的监管功能。 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和客户保护,如果某银行资本不足,fdic将向该银行发出警告。 为了防止“政出多门”,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真实空,必须加强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新闻交流与协调合作,建立分工确定、权责明确、相互共享的新闻交流机制。 银监会负责核查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 人民银行核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状态是首要的,存款保险机构核查金融机构存款人的相关状况是否完善是首要的。
记者:有存款保险制度就足够了吗?
牛锡明:当然不够。 需要适度放开商业银行领域的业务限制,鼓励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推进金融创新。 德国等国的经验也表明,全能化、综合化经营是利率市场化时代商业银行对冲收入下降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放在首位,综合经营也只是部分金融机构采取试点形式。 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比较严格,不仅不能从事证券、保险业务,在理财、主机等业务行业也面临比较严格的限制,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不利于银行领域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 另外,鉴于金融业之间快速发展和放松金融监管相融合的趋势,逐渐放宽银行领域的业务限制也将大势所趋。
具体来看,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以下三个业务行业的限制需要选择机遇加快开放步伐。 一是逐步放开对银行综合经营的限制。 综合化经营可以丰富金融服务文案,推进产品组合创新,拓宽盈利渠道,优化资本配置效率等手段加速商业银行的整体转型,达到防范利率市场化短期负面影响的目的。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适合综合经营。 应对和支持哪些资本实力雄厚、资产规模较大的大银行开展综合经营。 二是借鉴当时香港推进利率市场化并允许银行合理提高服务手续费率的成功经验,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辅以适当的监管,允许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基本自主明确服务收款标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三是在风险控制、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银行创新财富技术商品发行,使财富技术商品投资范围、投资目标等方面得以适当扩张。
最佳贷款利率制度的引入
记者: 10月25日,人民银行宣布,贷款基础利率( loan prime rate,简称lpr )的集中估算与发布机制正式启动。 这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吗?
牛锡明:对。 利率市场化需要尽快建立市场化的贷款价格基准利率。 根据国际经验,为了尽快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正在引进最佳贷款利率制度。 prime rate是贷款市场化定价的重要标准。 美国大部分信贷价格与prime rate密切相关,日本商业银行贷款的标准利率为短期优惠贷款利率和长期优惠贷款利率,香港银行贷款利率的首要参考利率为prime rate,印度引入了全年基本利率体系。 prime rate在各国银行贷款定价中发挥了重要意义。 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在中国引进prime rate的方法,建立市场化的贷款价格基准利率。
对此,有两个问题。 其中之一是如何选定最佳贷款利率。 最有利的利率是商业银行向最有信用的顾客提供贷款的利率。 在我国,银行偏好的高质量客户往往是大型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背景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即使是经营规范和信用良好的民营公司也很难获得低息贷款。 二是最优贷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的关系问题。 理论上,在贷款利率上下限完全放开,建立最佳贷款利率机制后,贷款基准利率已经不需要存在了。 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考虑到初期阶段最佳贷款利率可能普遍无法接受,以及一些小型银行的定价能力不会很快提高,两者需要暂时共存。
另外,还必须发挥大银行在市场化定价中的重要引领作用。 例如,香港汇丰、渣打、中银香港三大印钞银行起着定价中枢作用,各地各大银行在维持市场秩序方面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因此,我国大银行应成为市场化定价体系的龙头和稳定器,中型银行应加强积分业务定价管理,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小型银行应建立市场跟随的定价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金融监管的进一步优化、差异化监管、差异化的快速发展
记者:以前,利率由主管部门明确。 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银行监管应该如何改变?
牛明:确实,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已经建立,未来首先要加强和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是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设立常设金融监督管理协调委员会,考虑加强其权威,由国务院分头出任委员会主席,成员为“一行三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是加强新闻共享与交流机制建设。 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明,面对诸多纷繁的创新和业务交叉,任何监管机构仅靠自身占有的新闻量都远远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当共同建立新闻平台,加快新闻传播,保证信息表达及时通畅。 三、理顺权责关系和监管协调程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和纠纷处理机制,监督监管行为,比较有效地解决监管纠纷。 四是在我国已事实上存在金融控股企业的情况下,抓紧研究,尽快对金融控股企业进行完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减少该机构监管的真实空和监管的重复。 五是着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更好地开展金融监管协调提供较为有效的智力支持。
记者:利率市场化后,是否会发生不良的市场竞争,应该如何监管这种情况?
牛锡明(为了防止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建议从监管方面迅速发展银行差异化,以监管政策的适应性调整推动差异弥补的健全金融生态的建立。 对大银行,要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维护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降低大银行转型期的监管压力,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深入推进综合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建设具有良好企业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商业银行。 对中型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在精细化、专业化、特色化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存款比率、不良负债率、存款准备金和业务资格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中型银行选择合理的市场定位,提高可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真正 只是盲目跟风,而不是追求巨大的可能性。 对小型银行,也同样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在其服务科技型小公司、农村金融、社区银行等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加快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使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更加成为当地社区居民
建议对政策类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 考虑根据不同银行的服务行业或社会价值,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判断,诱惑金融资源的合理投入。 对国家性、政策性和战术性要点项目必须降低风险权重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服务国家战术能力的专门面向农村地区的银行,可以通过再融资、再贴现等途径降低资金价格,保持市场定位。
在“存款比”这一法律安排消失之前,将逐渐削弱
记者:以前,银行生存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存款率。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的存款率将受到挤压。 怎么审查银行?
在牛锡明(外汇占款增长放缓、金融脱媒步伐加快、利率市场化实质性推进和贷款新增实施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银行快速发展存款业务的困难日益加剧。 一些银行的存款率继续处于高位,加大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压力,也增加了银行的负债价格。 在存款比时点的审查下,银行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在季末、年末加大了存款吸收力度,大幅波动了存款市场。 未来,随着银行债务结构多样化,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将下降,存款比率监管的必要性也将下降。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银行的存款率在100%以上,但由于有很多其他债务来源,银行的流动性并不困难。 此外,未来各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的差异将更加明显,这些也难以反映在存款比率的指标上。 存款率指标还有一定的适用性,考虑到属于法律规定,目前该监管指标在暂时难以取消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该指标进行改进和优化。 建议细分同业存款来源,将部分比较稳定的同业存款放入常规存款口径进行管理。 从长期来看,在银行债务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建议逐步考虑弱化至取消存款比这一法律安排。
另外,应该优化不良债权的核销制度。 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确定,提出扩大银行不良债权的自主核销权。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余额约5400亿,不良负债率不到1%,贷款损失约1.58万亿元,准备金率达292%。 目前的问题是,不良债权占有的资本无法释放,降低了银行资本的利用效率,不利于银行进行逆向周期风险管理,支持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活库存受阻,资产质量和利润水平难以真实反映,不利于长期快速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建议进一步放宽不良债权的核销条件。 包括简化相关考核材料要求,理顺消除部门间规则冲突,统一适用税前条件。 例如,财政和国税部门的相关核销政策有不一致之处。 一些微型公司的不良债权符合财政部《金融公司注销办法》的注销条件,但不符合国税部门的税前扣除条件。
长期来看,建议逐步取消核销的外部监管,赋予商业银行完全的自主核销权利。 培养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责任意识,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
合理减轻银领域的税负担
记者: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利率差变窄,银行增收能力如何发展? 作为银行的管理者,你有什么建议?
施密(未来受利率市场化影响,加上经济下滑、金融脱媒、领域竞争、资产质量变化等带来的压力和挑战,我国银行领域将告别利润丰厚的增长时代,进入平稳快速的发展时期。 预计未来银行的收益增长率将降至与我国经济增长率相近的水平,大致为7%—8%,将不再有远远超过gdp增长率的超额利润增长。 源于净利润保留的内源性融资是我国银领域补充核心资本的主要渠道。 据估算,年和年,上市银行增加的1.5万亿元核心资本中,约1万亿元来自净利润,包括未分配利润的增资资本、盈余公积和常规风险准备。 占60%以上。 因此,未来银领域收益增长率的下降,将大大降低内源资本补充能力。
短期内,银行业务模式难以从高资本占有迅速转为低资本占有,内在性资本补充能力下降,外来融资受资本市场负担能力的限制,未来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将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降低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提高内源资本的补充能力。
目前,我国银行领域出现了税负高,具体而言税率高、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外资银行税率不同的三个问题。 在未来银行利润增长率大幅下降、资本补充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税负有助于提高银行内的资本补充能力,缓解资本压力。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利差收窄导致银行收益大幅下降,但在信贷稳定增长、贷款利率水平有可能上升的情况下,银行营业收入稳定增长。
但是,由于营业税是根据总营业收入征收的,如果营业收入顺利增长,利润增长率明显下降,银行税负反而会加剧。 这似乎依然按原税率征税不合理。 为此,应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目前为25 ) ),逐渐接近国际银行领域)目前,瑞士、荷兰、比利时等欧盟国家商业银行的实际税率已降至20%以下。 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业征税的流转税负比较低,甚至连这一点都没有的我国建议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适当逐步降低营业税率()目前为5 ); 然后逐步统一内外资银行的税制(多家外资银行可享受所得税率15%至7.5% ),促进公平竞争。
标题:“利率市场化来临 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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