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行情、问诊)与26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激励纠纷事件,始终引起外界的关注。 10月9日晚,富安娜发布企业和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公告,富安娜股权激励投诉纠纷第一审以富安娜胜诉告终。
公告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
回顾这起股权激励纠纷案,富安娜在2009年12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前拥有2千多名员工。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名员工发行了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据企业介绍,上市前,26名持股人相继辞职,转行。 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区人民法院就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自然人股东违反《承诺书》约定支付违约金一事提起诉讼,要求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判决违约金累计达到8121.67万元。 这被称为a股上市公司“最贵的违约金”。
被告曹琳是原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在富安娜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以1.45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了5.32万股(相当于原始股),2008年3月20日作为企业股东向富安娜发行了“承诺函”,是企业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首次 本人书面承诺“7天不向企业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如发生上述违反约定的情况,本人将自行对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从所持股份可以公开出售之日的收盘价中扣除违约情况发生时上一年度的每股净资产。 但是,在取得富安娜的股份后,曹琳自动离职,这种行为违反了《承诺书》的约定,从而无法实现富安娜对股份的激励目的。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曹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庭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和利息,在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双倍支付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曹琳全额承担。
标题:“富安娜公告“天价”股权激励索赔首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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