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本周日挂牌,人们对自贸区热土上即将诞生的金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由贸易区”) )本周日发行挂牌,人们期待着自由贸易区热岛诞生的金融创新。 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人民币资本项目变得可兑换,配套的外汇管理体制也适应自由贸易区。 在金融利率或市场化人民币跨境录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在区内也有望实现金融机构资产侧价格的市场化定价。 一位接近金融管理层的消息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在银行服务方面,自贸区民间资本开设银行的愿望很快就会得到满足。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另外,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或外资银行,自由贸易区中资银行也将开放离岸业务资格。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还将尝试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在融资租赁方面,自贸区内设立的单独船舶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融资租赁企业获准兼营与主要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另外,各种融资租赁也突破了设在国外的项目企业的监管限制,被允许设立项目子公司,可以开展国内外租赁服务。 为推进贸易转型升级,上述信息人士表示,将探索在自贸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行情、问诊)的国际贸易。 此外,还将扩大期货保税结算的试点和扩大,以及实物担保融资等功能。 关于民间资本曙光 谁可以开设银行以及民间资本、外资如何进入国内银领域,扩大自由贸易区或开放的措施。 根据200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一定是“某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某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其中唯一或控股股东一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 但是,在自贸区可能的措施框架内,该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其中,股东方必须是商业银行及代表处年限的要求,均未提及,具体细则是否再次要求尚不清楚。 而且,“民间资本”也有了突破之路。 以中外合资银行的形式进入银行领域。 上海一家投资企业负责人表示:“目前,民间资本和外资正关注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落地政策,许多领域的准入制被取消。” 在他看来,除非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否则是可以做到的。 除民间资本看到曙光外,自由贸易区草案中的“有限牌照银行”也备受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外资可以参与有限牌照银行的设立。 一家外资银行的管理层告诉本报记者,实际上,“有限牌照银行”制度在香港、英国等地区和国家已经成熟,商业银行分为可吸收存款的全部牌照银行和不可吸收的有限牌照银行。 组织种类不同,业务范围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 中资银行掘金离岸业务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离岸金融业已经是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首要方向之一,据此成为全球人民币创新、交易、定价、清算中心的 在目前的初步框架内,上述接近金融管理层的信息人士表示,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将突破牌照限制,开始离岸业务。 迄今为止,离岸金融业务牌照只存在于交行、浦发、招商、平安银行(行情、问诊),但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也不允许涉及跨境人民币业务。 在未来自由贸易区,上述消息人士推测,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将逐渐全面开放,并可以进行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先期试点。 但是,在人民币跨境业务中,对外资银行的开放意味着自贸区外资银行不会重复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 因为这个金融监管部门对此非常谨慎,或者只有指定的中资银行才能进行前期试点。 据一家媒体报道,金融事务小组迄今为止集中调查了相关业务。 一是结合在自由贸易区建立出口贸易和离岸贸易的金融服务诉求,研究中资银行试点离岸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 这包括银行如何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合规操作规范,满足国际市场反洗钱、国与国之间双重税收宽免协议、银行客户税务新闻互换等相关规定。 二是通过访问跨国公司,了解自由贸易区海外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能性。 据本报记者工作内介绍,自贸区首批入场呼声最高的两家当地银行为交行和浦发,目前离岸金融资产规模分别达到100多亿美元和60多亿美元。 记者从一位卡银行相关业务人员那里获悉,离岸金融业务将成为未来银行的“大蛋糕”,但目前离岸业务仍要求“两头在外”,资金来源在外运用,必须与国内业务分离。 此外,交行副行长钱文挥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开展自贸区内现有的非持牌资本银行和离岸金融业务,对持开放和欢迎态度。 他认为,无论在哪个领域,想要通过牌照保护来表现特征都是不长久的,但竞争反而可以激发银行的业务能力,培养人才,积累越来越多的经验,并且只要利率市场化开放,充分的竞争就会让市场寻找供求关系的均衡点,自由 融资租赁突破设在国外的项目企业限制 自由贸易区对融资租赁的开放力度也不小。 首先,相关报告草案的条款落实后,自贸区内设立的单独、单独船舶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融资租赁企业将被允许兼营与主要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31日(含)前成立的内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 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设立的内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美元。 在自由贸易区不设立或者不设立以上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另外,交行投资管理部高层阮红表示,在自贸区设立金融租赁企业不同于区外常规牌照金融租赁企业。 区内金融租赁企业将成为机械、船等专业的牌照经营。 (/h ) )自由贸易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与区外相比有两大优势。 阮红表示,其一,“自贸区结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管、税收、海关方面的政策,区外金融租赁企业无法享受”其二,以中银租赁为例,目前在境外设立一系列项目企业受到监管限制,国内 ”

标题:“自贸区打开金融开放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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