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杰表示,9月14日新世纪公告中提到的“截至本诉讼部分事项公告日,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应披露而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部分事项”为虚假披露,目前新世纪和2000万元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

9月15日晚,新世纪( 002280.sz )一纸公告称,纠缠新世纪近两年的股权收购纠纷终于终审落下帷幕,纠纷双方以解约圆满结束,不影响新世纪的业绩。 但是,证券日报记者联系了该纠纷案的被告邬俊杰(原新世纪副社长),得知纠纷双方的相互解约是新世纪先提出的,此次新世纪公告的终审并不是新世纪股票纠纷的结束,而是涉及2000万元的民事诉讼涉及新世纪。

“新世纪原副总爆料 :2000万元诉讼案未披露”

涉案2000万元仍在审查中

是否涉嫌违反新闻披露?

9月14日,新世纪公告称,年和子公司江琛企业原股东邬俊杰等3人股权转让纠纷通过终审,案件以双方和解告终。

9月17日,邬俊杰向记者表示,9月14日新世纪发布的公告中,“截至本诉讼部分事项公告日,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应披露的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部分事项”为虚假披露,目前与新世纪尚有2000

根据邬俊杰提交的《民事诉讼状》,邬俊杰作为原告,被告人为新世纪和五位高级管理层社长滕学军、徐智勇、陆燕、高雁峰和乔文东。 诉讼请求包括三个项目。 1、请求法院责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1%/月计算); 2、要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新世纪原副总爆料 :2000万元诉讼案未披露”

这个2000万元的来源是新世纪及5大股东和邬俊杰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新世纪承诺到年12月31日前向邬俊杰三人支付江琛权益转让价款2000万元,否则由总经理滕学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每个月1

邬俊杰表示,此案于年提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但关于此案,新世纪至今尚未在新闻上公布,根据深交所新闻公开指导中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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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会主动撤回诉讼吗?

与这家上市公司罕见的股票交易纠纷相比,新世纪和吴俊杰各有各的语言。

根据新世纪的表现,2009年11月,新世纪与自然人邶俊杰等3人签署了关于江琛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邶俊杰、韩贤斌、段秀勇持有的江琛企业100%的股权在新世纪转让,该协议还规定了3人应承担的义务和江琛企业 年11月7日,新世纪发现江琛企业对转让时的情况进行虚假陈述和担保,违反了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相关义务、承诺。 企业当天向江琛企业表示:“关于解除<; 股份转让合同>; ”的信。 年1月11日,自然人邬俊杰、韩贤斌、段秀勇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新世纪企业解除《江琛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 年7月16日,新世纪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

“新世纪原副总爆料 :2000万元诉讼案未披露”

对此,邬俊杰方面向记者表示,新世纪收购江琛企业前,新世纪与邬俊杰三人签署了框架协议,规定收购价格为8000万元。 其中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由新世纪支付,年10月新世纪与邬俊杰等3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剩下的4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由滕学军提供保证。 邬俊杰在南京江琛再担任副社长一年,期满后领取2000万元,可以自行选择留学。 但是,年10月,邬俊杰被撤职,要求支付2000万元股权支付金却没有成果。 再者,新世纪以江琛的企业资产不实和邬俊杰不协助企业收款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因为这三位邬俊杰必须以新世纪要求解除《南京江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

“新世纪原副总爆料 :2000万元诉讼案未披露”

虽然现在还不知道哪个是正确的,但记者从吴俊杰那里得到了新世纪代理律师王永皓和吴俊杰代理律师陆本于2009年8月29日共同签署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解%解约%调书》。 据调书记载,陆本在新世纪要求撤回《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在新世纪要求不因本案事由或其他事由要求解除合同,经双方确认争议协议有效且未解除,王永皓对此表示同意。

“新世纪原副总爆料 :2000万元诉讼案未披露”

吴俊杰告诉记者,这场纠纷其实是新世纪首先提起的,他预想新世纪如果已经走上司法程序,将会败诉。 这是因为先提交股份转让的解除协议书,后续公告的时候不丢面子。

对此,9月17日,记者致电新世纪理事长徐智勇和滕学军社长的手机,但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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