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需要基于我国经济负担能力,提高经济自由度,逐步增加法律豁免,实现中国经济改革的“实验”目标
近半年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获批,围绕这一特殊地区的法律突破有多大可能? 这大概是现在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上述措施是从法律上为外资进入自由贸易区排除障碍,最终建立符合市场化、对外开放度更高的新法律体系做准备。
据业内人士分析,迄今为止深圳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特权”也很有限,当时最具划时代意义和含量的“突破”体现在法规草案的制定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可能需要逐步学习泛太平洋自由贸易区和预定设立的美欧自由贸易区的开放方法。 在保证国家安全和环境安全、居民健康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负担能力,提高经济自由度,逐步增加法律豁免,实现中国经济改革的“实验”目标。
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务院关于授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审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国家权力机关用法治方法推进新形势下改革开放的又一重要立法实践。
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立法手续,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外资公司法》规定的行政审批有关决定, 为自贸试验区试点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定制度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公司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该立法授权是以法治促进改革、促进创新、积极发挥立法对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生动演绎,也解释了当前以法治方法推进改革快速发展需要解决的三大关系。
商务部研究院综合战术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张莉向记者表示,自由贸易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试验田,确立初衷也是未来向全国推广的典范作用。 我国部分法律制定的年代有些久远,废除后是为了适应市场化进程、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最终建立新的、开放度更高的法律体系。
张莉指出,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也是一种新的尝试,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外资可以在自由贸易区自由出入,与此同时,目的是进一步扩大外资准入的范围。
张莉还警告说,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防范风险,有必要加强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
标题:“自贸区法规实施突破能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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