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执笔改稿)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 二审正面“应对”一审中的主要争议,保存了多部门执法机构的结构,但从12个部门减少到7个部门。 并且,处罚金额一律从500元撰改为酌情变更为50元、200元、500元。
保存多部门的联合执法体制
由于《禁烟条例》制定至今已过15年,但没有一张罚单,因此进入了法律修改程序。 许多人分解指出执法主体的不足和缺乏可操作性是其“短板”。 对此,在《烟草控制条例(修订草案)》中,有12个部门提出要共同执法,但结果又引起了很多疑问。 在以往的审议和听证中,许多委员和听证代表认为,“十二个部门管理一个烟头”是徒劳的,执法部门过多容易导致责任不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组织文卫工委在本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报告中指出,许多部门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
初审后,市法制办公室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证明了多部门执法的可行性、合理性。 市法制办公室认为,目前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难以完成控烟执法,多部门执法体制借鉴香港、哈尔滨、青岛等城市办法设立,有利于提高控烟执法的可操作性,降低行政价格。 另外,多部门执法体制也在相关立法中得到运用,是目前可行的方法。
二审考虑到执法可行性,妥善调整了执法主体范围,将一审规定的12个执法部门调整为卫生、交通、公安、城管等7个部门,集中确定了各部门职责。
违法吸烟一律500元
处罚额和处罚程序同样也是《烟草控制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中面临的主要争论点。 根据审查规定,不改正违章吸烟者一律罚款500元,在社会中引起很大争议。 许多委员在一审中提出,罚款500元金额过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明确,不得“一律”,建议对个人的罚款处罚简化执法手续。
因此,从制止教育、现场执法、根据情节轻重逐步加重处罚等方面,二审修改规定,违反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处以50元罚款,当场征收。 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有威胁、妨碍执法等情况的,处以500元罚款。
合法吸烟场所的设置应满足五个条件
与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突出问题相比,《烟草控制条例(修订草案)》二审加强相关禁止规定,不得在医疗卫生机构、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场所、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的商店、小卖部销售烟草产品。 与目前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闻网络销售烟草产品的情况相比,二审增加了规定,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闻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产品。
另外,许多委员在一审中表示应给予吸烟者合法吸烟空之间,二审根据现实情况决定了设立吸烟场所的5个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的区域和行人通过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四)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五)设置烟灰缸(器具),设置表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告标志。
标题:“违规吸烟不再一律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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