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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界定金融公司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从业,经国务院批准,
为了准确界定金融公司的国有股权质押范围,做好国有股权质押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会联合发出通知,就金融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作出确定。
通知指出,金融公司投资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金融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为该金融公司设立的企业制私募基金的,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权转卖义务时,实质上分为私募基金(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商品、私募基金, 例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者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时,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 )或其国有实际投资者) )该比例超过50%但不足100% ),“在国内证券市场
标题:“财政部进一步确定金融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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