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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为配合国债期货上市业务,经前期公开征求意见,9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宜性制度的规定》。
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年7月5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表了《撰改<; ; ; 股指期货投资者关于建立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 gt; ; ; 的决策(意见征集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年7月20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19份意见和建议。 分别来自5家期货企业、5家证券企业、1家基金企业和8名自然人。 在收到的19份意见中,与《适当性规定》相关的意见共有13份,首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该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金融期权交易活动的人应当大体遵守《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正在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 将来如果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的适当性有新的要求,将另行发表规定。
二是第十四条的《领域监管政策要求》能否确定其具体副本。 本条的修改为调整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领域监管政策,确保法律的适用空之间。
三是能否降低50万开户的门槛。 根据法律文件的等级体系和分工,具体的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适宜性规定》大致确定。
标题:“证监会发布树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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