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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8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意见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备受关注的派遣劳动者比例问题,《规定》要求派遣公司在辅助岗位聘用的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雇佣总量的10%。 法律界人士认为,《规定》对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的中央企业和公司非常担忧。 上限10% 自首次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了近两个月,但该法的最大亮点是严格限定“劳务派遣”这一雇佣方法 ]修正案第66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为此,1月23日,人社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为了使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能够比较有效地实施,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规定》。 5月,《规定》草案定稿,征求各方意见时,遇到各方面激烈争论。 与5月版相比,征求意见稿雇佣率在10%以下的规定变化不大。 根据《规定》,雇佣者必须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的雇佣数量。 雇佣者在辅助岗位聘用的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雇佣总量的10%。 前项所称雇佣总量,是指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与雇佣者辅助岗位上录用的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但是,如果这些岗位是辅助性业务岗位,《规定》给出的认定标准是指为主要业务岗位服务的非主要业务岗位。 用工单位根据用工单位所在领域和业务优势,提出拟聘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名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明确,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参加无固定劳动合同被排除在外的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专家表示,5月版规定,劳务派遣的费用将列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 此前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费用通常列入用工单位的劳务费支出。 这个条款没有写在《规定》里。 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桂彬认为,没有将派遣人员的费用纳入工资总额中,对国有公司是很大的利益。 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设置了限制。 如果把劳务派遣费用也计入公司总额,国有公司的工资有可能突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定的工资总额。 在修正案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曾对包括中石油、中海油在内的中央企业进行调查。 参加调查的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调查结果显示,央企面临着同工同酬和雇佣比例问题的巨大挑战。 “国有公司是劳务派遣的雇佣者,如果国有企业的这笔支出无法通过劳务费用入账,将会影响到整个劳务派遣领域。 ”洪彬说。 除此之外,《规定》中不再要求劳务派遣适用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规则。 参与起草讨论《规定》的专家表示,此前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洪桂彬认为,不再要求劳务派遣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有利于公司。 迄今为止,公司大量聘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原因之一是劳务派遣劳动者通常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这是因为可以降低雇佣价格。 但是,迄今为止专家提出的两年过渡期未被《规定》采用。 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可以采用过渡期的方法。 例如,规定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后,公司可以在两年内逐步采取转移措施,减少劳务派遣工的比例。

标题:“维持10% 用工上限 央企劳务派遣费用“免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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