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共同发出了《关于推进国有股东和控股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玩法,将同业竞争存在的业务逐渐纳入同一平台,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展现出自身的企业品牌、资源、财务等特点
《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确定处理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对国有股东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业务范围和边界的划分,为处理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
二是基于“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大致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同业竞争的总体思路。 综合运用资产重组、换股、业务调整等多种玩法,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该平台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 促进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 对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且不能转让的关联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平基本明确交易价格,依法签订关联协议或合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性。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新闻披露义务,在审议中,与该交易关联的董事或者股东不得回避表决,代替他人行使表决权。
四、依法合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市场作出公开承诺,对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不能切实履行或需要调整的承诺,应当事先向市场作出公开解释,并提出相应的处置。
《指导意见》提出了培养供资模式。 也就是说,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身的企业品牌、资源、财务等特点,根据市场情况,替代培育暂时不适合上市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业务或资产
《指导意见》要求国有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新闻披露和内幕知情登记,严格防止内幕交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提议培养供资模式。 第一,必须考虑国有股东和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且是共同拥有快速发展战术和价值观的优势共同体,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和相互依存。 因此,国有股东与控股公司之间在战术上、产业上协同实现快速发展,在资源配置上相互支持,是国有公司改革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主要是处理国有企业内部无序竞争问题的规范,有助于防止恶性竞争,不带来关联交易带来的道德风险,大力强化主要领域,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并且有利于企业的管理,提高战术投资者持有国有股权的信心,推进国有资产更加市场化。
标题:“国有股东可为控股上市企业代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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