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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简称“环责险”)试点,今年2月中

从2007年开始,中国在部分地区开始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境责任保险”),今年2月中国保监会和环境保护部还联合印制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过这6年的试点,环责保险从有到有,从小到大,10个省市局部试点20多个省全省下发文件推进,环责保险快速发展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在社会影响稍大的污染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更多 但是,从保险企业的实践来看,环责风险的推进速度仍然很慢。 对公司来说,购买环责保险不是“万事大吉”,而是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累进式、因渐变式污染导致的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罚款、惩罚性赔偿等,都属于保险企业的赔偿范围, 另外,污染公司的违法价格低廉、扭曲错位的现实环境,让公司看不到投保人的利益。 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的诉求不旺盛,难以抑制逆向选择带来的道德风险。 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法规标准,企业在调查、定损中经常发生纠纷,赔偿谈判往往因政府的出头而处于不利地位。 这些都是导致环境责任风险快速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 环风险推进的初衷确实是美好的,但是怎样才能让它更接地呢? 此次“21世纪保险圆桌”,邀请各位嘉宾商议推进环责风险6年的得失,指出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保险企业如何与政府多部门合作快速发展,环责风险“叫好,叫座” “我们一直在努力,但目前看来还没有包含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正案中。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近日召开的“21世纪保险圆桌会议”上明确指出。 “我们希望环责保险通过国家大法确定强制地位。 正如《道交法》中确立交强险制度一样,在环境保护法中加入“国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语。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督管理部产品处处长曹海菁道出环责任保险推进过程中各方的殷切期望。 因为 立法方面的缺失是当前环责风险快速发展面临的最大瓶颈。 上市6年来,环责保险还处于萌芽状态,但在被列入强制保险的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重要行业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正如曹海菁所言,在立法一步不进的时候,要点领域、要点领域的制度突破已经成为行业各界所期待的妥协路径。 这是因为在更大的范围内,越来越多的特定领域的“强制模式”在业界得到普遍认可。 与此不同,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意识不足、公司逆向选择、保险合同不能满足市场诉求仍然是环责保险快速发展的枷锁,在环责保险春天到来之前,各方参与主体需要越来越多的熟悉。 试点6年的得失 试点6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整体规模较小。 公司参保不强、保险公司担心逆向选择等是其原因,根本是立法配套制度不完善。 《21世纪》:从2007年开始,环责保险在中国试行了6年,效果如何? 别涛(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首先,有必要强调环境责任风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重化工重大,但管理粗放,环境风险高,污染事故频率高,规模大,不仅直接污染环境,损害公众健康,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从 考试开始,环境保护部提出了一系列文件,逐渐从诱惑走向强制。 今年2月,联合保监会发表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环责保险位于要点区域、要点领域,开始从普通保险向强制保险过渡。 环风险的推进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首先,一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不仅鼓励公司加入环境责任保险,还对与高风险领域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义务性保险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强制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必须取得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单,否则予以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相继提出了强制保险的要求。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公司加入环境责任保险。 江苏、河北、河南、江西、重庆等多个地方的土地法规也鼓励公司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其次,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逐渐完善。 例如,环境保护部每年、每年和每年发布三个高风险领域的环境风险判断技术指南,其他领域可以参照该指南,考虑公司自身的风险优势进行判断。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污染损害金额计算推荐方法》。 环责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也逐渐显现,很多参保公司都比较及时地获得了理赔,没有将损害事故的进一步快速发展衍生为社会群体性的事情,综合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曹海菁(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督管理部产品无处不在) )这几年的成果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环责保险的快速发展模式,即“市场运营、政策招商、政府推进、立法保障”,而且这种模式已经被许多地区接受。 二是试点扩大,从前5个扩大到24个,江苏、山西、湖南保费超过数千万。 第三,立法上环境责任保险虽然没有写入环境保护法,但已经出现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等条例中。 此外,环境保护部还在化工等领域初步制定了污染认定和赔偿标准。 《21世纪》:保险费收入方面怎么样? 曹海菁:年环责任险的年保险费收入为1.46亿元,保障额为225亿元。 另一方面,中国责任保险市场总保费收入184亿元,提供的保障额42万亿元。 美国特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年保险费收入约40多亿美元。 《21世纪》:环责危险推进难的首要原因有那些? 王玉玲(人保财险责任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大部分责任险种的宣传都很困难。 因为责任保险受到投保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保障。 在国外,这种险种基本上是强制保险。 例如在德国,强制责任险的种类有120多种。 中国台湾的强制险种有80多个。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表示:“运用市场运营、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法,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当时,人们以为责任危险的春天到来了,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个春天。 最大的差距还是立法在推进。 另外,政府有必要制定辅助的污染判断和赔偿标准。 目前,环境保护部制定了一些标准,但还不够。 我希望我们也能参加一点标准的制定。 (/h ) )丁文煜(平安财产保险部副总经理) )在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下,公司造成环境污染很少被追究责任,几乎没有重大处罚,也没有很大的损失,所以大部分公司觉得不需要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积极性不高, 在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如果不小心被起诉或打官司,有可能失去财产,公司投保后转嫁风险的欲望自然也会变高。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大部分公司没有投保,只有一点风险的公司买保险,大部分法则不太适用,也会削弱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李功徽先生(金晟保险经纪公司陕西分企业副总经理) )根据我们的业务经验,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保险意识都不是很强,很多公司都认为运气好,完全不需要保险。 冯志龙(中华共同财产保险部总经理) )在保险供给方面,由于环境污染的客观性、巨大灾害性、隐蔽性,甚至跨国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的影响,保险企业的产品供给和诉求有差异。 制度突破“曲线救国” 的进一步立法是不现实的,除了要点领域、要点领域的部门规章制度、因地制宜地制定法律法规或途径外,还需要加快制定一些基础配套制度 《21世纪》:在寸步难行的情况下,在立法推进上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突破路径? 陆勤(瑞士再保险中国区总裁)立法与国家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过程相关。 国外模式是从稍微具体一点的领域和行业开始实施的,我国也可以借鉴。 首先稍微比较一下特定领域的强制,操作就会变得容易。 由于对称性强,关于应该如何定义污染、如何估计损失,可以更简单地定义。 如果一下子全面展开,国家那么大,工业化速度那么快,我觉得难度相当大。 但是,无论在哪个领域,基础的鉴定判别标准都需要法律依据,这应该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着手制定。 王玉玲:但是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越分散越好。 希望在最初的试行中,不要将面限制在一个地方、一个领域,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从哪个领域试行哪个行业的污染较多。 姚庆海(中国保险学会主要负责人) :我认为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推动下,制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量化的、详细的风险判断标准是当务之急。 破坏环境的责任主体是谁,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要在法律体系下一套国家基准。 环境保护部这几年提出了一点环境基准,但基准有必要量化。 例如,太湖周围分布着许多不同类型的公司,许多公司向湖泊排放污染,很难界定它们分别造成了多少成分的污染。 这是宣传环责保险的前提,保险是经济补偿机制,可以将损失风险量化为经济损失,然后再处理风险的可保性问题,引入保险机制。 《21世纪》:《指导意见》首先从要点领域、要点领域突破的构想中获得了那些经验? (/h ) )曹海菁)例如在江苏,特别是无锡,保险公司通过引入第三方判断机构,从环责保险前至后层层介入,事后不仅发挥了积极的补偿作用,还在事前的第三方判断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洗清风险 保险期间还随时检查是否有新的风险点发生,很好地发挥了环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王玉玲:目前公司非常欢迎这种模式。 人保在无锡已经建立了1280多家公司,不仅是保险公司,还让第三方判断机构对没有投保的公司进行风险评估。 在此基础上,政府要求有风险的公司进行整改。 人保在深圳、宁波等地也在宣传这种模式。 陆勤:大多数人对“保险”一词的理解有误差。 保险公司认为,有了保险,就不必管理风险。 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最怕冒风险。 不仅要冒险,因为一旦污染,对环境的破坏会很大。 因此,保险机构只有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帮助公司控制风险,降低风险,才能真正体现和复制保险社会管理的价值。 别涛:这是一个多赢的结构。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有时类似于猫和老鼠的关系。 公司可能更乐于接受第三方的风险判断,帮助公司排除风险,减少事故,减少污染。 《21世纪》:还可以探索其他风险判断机制吗? 王玉玲:建议,未来大规模推进环责危险时,环境保护部应该建立类似住建部监理制度的落地第三方判断体系。 (/H )李功徽)我们也想请有名的专家,但是价格太大了,将来有可能考虑。 目前还不合适。 《21世纪》: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方政府和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何? (/h ) )王玉玲)应该说每个省的认知都不同,有的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重金属相关公司推广,但很少有这样的公司所在的省。 一些领域进行了扩展,根据本省规定范围的考试,如陕西、江苏进一步编制了文件。 总是需要一个过程。 张勇(永安保险企业经纪和重客业务部副总经理) )陕西省将试点扩大到石油、天然气、煤炭和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公司。 根据陕西省的推进经验,如果政府主导,政府参与,政府推进,这个进程会非常快。 目前,环责保险在陕西省的试点效果较好,其中环境保护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政府主导也出现了一点问题。 目前,政府选择的保险公司广告主要是高污染型公司,保险公司看到保险公司是逆向选择,风险大,不赚钱,在损失认定上也存在很多技术问题,对环责保险的保险限额的认识也有些偏差,引发纠纷和 《21世纪》:根据国外的经验,它们的相关制度是否需要完善? 陆勤:我们认为法律方面没有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害者没有完全利用现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为我们看到美国的责任保险市场相当庞大,由侵权法方面的法律支撑。 我国的侵权法也已经实施了两年,当时公布的时候,人们预计责任保险市场会是井喷式的爆发,但至今未见。 第一个理由是国内没有很好地将侵权法用于环境保护。 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受害者将提起诉讼,向环境污染实施者要求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将更加上市。 当然,这与政府的作用问题有关。 环境污染发生后,谁应该来维权、政府部门、检察机关还是普通市民? 别涛:目前,检察机关以监督法院审判为首要任务,对公司进行损害公共民事利益的行为无权发挥公益诉讼的功能。 环责危险强制模式的辩驳 公司生存中采用公共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环责危险应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21世纪》:既然现行立法强制非常困难,环责保险会多次重复最终强制模式吗? (/h ) )别涛:要说强制性问题,似乎很难在短时间内让所有人都信服。 与承担风险不同,其涉及的主体非常广泛,而且汽车有年检机制,合作推进; 另外,环境污染与交通事故不同,是直观的。 事实上,我们可以推进间接强制。 例如,对于风险高、污染量大的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项目审查、资金审查等业务中判断并考虑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情况。 (/h ) )王玉玲:现在要说强制保险,就要谈强制保险,但强制保险涉及千家万户。 被拿来与环形风险对比的是公司,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在这个社会上生活都是这个社会有义务的。 强制环保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 (/h/)姚庆海)这里要明确“责任”的问题。 强制的对象是普通民众、民众,一定要有法律根据,慎重慎重。 对公司一定要严格。 由于公司的生存采用了公共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甚至会影响几代人。 建立现代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为,这个保险环责保险应该可以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h ) )陆勤)责任保险的非常重要的根本点是责任。 责任( liability insurance )在英语中是必须的事件,不是强制进行的事件。 这是责任。 你的行为会影响周围。 你有责任。 所以,你开车需要很强的危险。 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公司进入这个社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h ) )曹海菁) )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中等级最高的类别,采用双向强制,业主必须买,保险企业必须卖。 现在,对强制保险抱有疑问并不是说强制不好,实际上强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包括交通的迅速解决等在内,民众现在不满的是强力保险的价格体系等。 根据我国环责保险目前的实际快速发展情况,我们希望在国家大法中可以体现一个名分,或者“重金属、石油化工等类别的公司必须投保”等重要行业。 政府明确那些公司需要投保后,具体怎么守法,这还是交给市场吧。 如果说政府承担一切,价格已经定下来了,这也是个问题。 政府不是说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保险,而是强制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强制康国君(国寿财险非汽车保险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公民的法律必须由人大通过,但约束公司的部门规章即可。 关于是否有可以排除的公司,对公司来说,要强制就必须留下死角。 可以在一个领域、一个地区进行考试,慢慢推,但不能将大小公司分开。 陆勤:我们一定要有中国特色的模式。 国外的模特不能照搬。 因为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不同。 强制保险在某种意义上需要一些协助,立法应该做什么样的事件,行政应该做什么,市场应该做什么,这三者之间应该如何平衡和协调。 《21世纪》:目前国内的环责保险以共保为主,再保险企业将来有那些参加的方法? 陆勤:再保险在环责保险业务中的作用不仅是提供充分的担保能力,在技术方面为直保提供多方面的协助也很重要。 例如,在产品开发方面,再保险企业在可以协助直保企业积极创新保险产品,提高定价准确性方面,共享丰富的核保知识; 在风险管理和理赔判断方面,分享市场或国外的先进经验,提供比较有效的理赔支持。 也就是说,再保险在推行环责保险中,直保企业是不可缺少的技术合作伙伴。 保障范围争议解读 渐进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失赔偿等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如何设定限额与公司诉求的差距和价格是目前环责保险具体合同设计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21世纪》:环责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很多争议,首先是那些条款? (/h ) )康国君) )第一,渐进的损失不能保证。 在目前的污染标准下,那是必然的损失,不是应该保证的损失。 二是关于罚款,罚款是刑事处罚,是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保。 行政罚款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他有过错,是违法污染,是故意行为,这肯定是保险企业不能承保的,一个是他没有过错,行政没有罚款,但是污染责任是严格的责任,发生的损害必须赔偿 第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国内过去被排除在外。 由于赔偿标准不太统一,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此后,市场有此诉求,将一些责任险设计为最低限度,一旦发生涉及精神赔偿的事故,将服从全损赔偿,也有利于定价。 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扩大保障范围了。 另一个是间接损失。 首先被保险人自身的任何损失不由责任险承保,对于自身的财产损失另行安排其他保险。 其次,对于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如果有依法赔偿责任,保险企业应该赔偿。 一些谨慎的保险公司也排除了对第三方的间接损失,但这可以扩展。 王玉玲:我们也在反省。 在一些领域,像重金属一样的渐进损失在增加。 例如,重金属在国外已经在标准内排出,之后发生的渐进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但是,在中国的风险中,如果大规模渐进地进行,我认为保险企业是无法承受的。 李功徽章:在前期保险案的设计过程中,增加了许多其他省份没有的附加条款。 此外,还有五项特别承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h ) )丁文煜)海外担保的渐进风险,首先要求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非常透明。 保险公司对公司过去的生产和管理环节是如何解决的,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怎样的污染,现在的环境状况如何,将来有可能发生怎样的变化,在国内很难判断这些。 很多公司的方法本身不规范,也缺乏标准二、公司不想向保险公司透露他是怎么做的第三国内的污染现状已经比较严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叉污染状况。 因此,渐进的污染风险本身可以保证,但在目前的环境下保险企业无法承保,不敢承保。 现行保险条款可以承保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法律费用、去污费用、精神损害等,也可以扩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损失。 当然,每个损失支付的对价价格不同。 冯志龙(现采用期内索赔式,以免长尾巴。 但是,对保险业来说,保险业的春天要真正到来,就必须始终完全符合社会的真实诉求。 《21世纪》:另一个是限额问题,现在市场上的疑问也很多,所以不是可以调整的吗? 王玉玲:限额问题与再担保企业进行了信息表达。 看有没有再保修支持,可以稍微扩大一下限额。 陆勤:保障额度问题是影响公司参保意愿的原因之一,保障额度应该提高到让公司认为有什么事真的有用。 这也是我们在推动的。 限额必须提到适当的位置。 但是,这个合适的位置并不盲目。 我们可以给你很高的限额。 同样,公司也负有风险管理的义务。 还有一种想法。 本来,帮助公司防范风险是我们保险的作用。 现在产品都是第三责任险,不考虑第一责任险吗? 《21世纪》:环责保险费的定价有那些问题? 陆勤:保险费的标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历史数据推测有多大的可能性和发生趋势。 另一个是根据在许多其他地方获得的经验,做出所谓的风险曲线,或者两者结合。 不能说一定就那样,得稍微调整一下。 李功徽章:我们目前以基础费率加调整系数的形式明确保险费,调整系数主要包括从公司所在领域、公司产值和环境管理水平三方面进行调整。 我们将来可能也会考虑将公司的污染量作为调整系数。 别涛:公司的排放量很难准确测量。 目前,综合运用技术监测、物料衡算等做法,单纯依赖公司申报水分大,无论是自动监测仪器,还是公司做工艺品。 无锡等实践表明,引进保险中介和保险企业聘用专业技术检测人员,有利于堵截漏洞。

标题:“环责险6岁“未长成” 曲线突围多方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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