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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反垄断”调查再发酵

打破“制造商独有”的路线管理政治改革,预计11月完成

对汽车产业的“反垄断”调查冲击波蔓延到产业流通行业可能会引起更大的连锁反应。

日前,商务部方面正式开始修订备受质疑的《汽车企业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作为政策修订的参与者,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有关《管理办法》的修订复印件有望在11月召开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表。

“汽车反垄断调查再发酵:渠道管理政改11月有望成行”

行业方面,汽车领域在流通行业形成“垄断行为”的最大因素是2005年商务部公布并实施的《管理办法》,但本报表示,新《管理办法》的修订方向将约束制造商的主导权,重新制定厂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新的显示

“商务部正在积极研究修订《管理办法》。 ”前几天,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的话引起千层浪,让业界的目光再次集中在“不断修订,却始终出不来”的新“管理方法”上。

关于修改的原因,沈丹阳表示,近年来,汽车供应商与企业品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经销商经营模式的强制规定、建设店保证金的征收、强制的库存压迫、联合销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 商务部的撰改方向是首先以切实维护顾客合法权益为优先,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其次在征收店铺建设保证金、仓储联销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销售商关系,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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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进入今年以来,进口车价格高的问题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 有消息称,发改委已经着手对汽车领域进行“反垄断”调查,本报也于8月19日和9月2日进行了“发改委对进口豪车实行“限价”和“豪车暴利“激怒反垄断执法”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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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来看,汽车领域在流通行业形成“垄断行为”的最大因素是2005年商务部公布实施的《管理办法》,其中《管理办法》的“授权销售”条例是汽车制造商涉嫌垄断市场的来源。 根据《管理办法》,同一汽车企业品牌的互联网规划通常由一家国内公司制定和实施……国外汽车生产公司在国内销售汽车的,授权给国内公司,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设立公司作为其汽车总经销点,进行互联网规划。 汽车行业知名拆解师贾新光表示,当时的政策是加强国家对汽车流通市场的管理,维护顾客利益,但“但《规定之举》过多,单方面强化了整车制造商在厂商双方关系中的地位,经销商的话语权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容易理解价格以“暴利”“垄断”的方式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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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主管部门也开始认识到,汽车流通行业要重新整理,就需要比较这一政策,并逐步加以改变。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方面也向记者证实,该协会目前正在与政府主管部门就修订《管理办法》进行接触。

沈进军说:“在我看来,政府部门现在发布的是非常好的消息,证明了政府部门对《管理办法》的撰进决心。 我们力求在11月初召开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上,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政策的编撰情况和文案进行发表和解读。 我相信今后三个月《管理办法》的编撰情况将进一步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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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游戏

其实,2005年以来,《管理方法》在8年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处于领域话题的“风口”。

过去曾有人表示,许多外资汽车公司最初在开拓中国市场时依靠经销商的力量迅速发展,但根据《管理办法》“许可销售”的规定,这些汽车企业开始在中国逐渐恢复销售渠道的权益。 例如奔驰、斯巴鲁等,大大削弱了经销商的话语权,形成了制造商的垄断地位。 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寻找更好的方法来取代“许可证销售”的规定,改变制造商完全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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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情况下,废除‘许可证销售’的想法显然行不通。 目前,世界市场上正在实施汽车制造商许可经营的模式,即4s店的销售模式,因此如果完全打破“许可销售”模式,新的价格体系可能会混乱,许可模式也可能适用于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因此,今后《管理办法》的修订方向应放在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各自权限的定义、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权益分配的平衡等方面,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告诉记者,“许可证销售”决定了汽车制造商的主导地位,限制制造商的权力,可以更好地平衡工厂和商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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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相关人士表示,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相关复印件,将制定制造商授权经销商的使用年限和企业品牌经销商设立标准的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合同(范本); 厂家不设定联销、广宣等霸王条款,增加领域监督复印件,明确领域组织对市场运行情况及《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制定和执行汽车制造商、经销商经营管理规范,建立经销商退出机制,建立汽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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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新版的《管理方法》的修改持续了很久,那是因为文章的修改触及到了各方面的利益。 因为这个《管理方法》的修订也经常无疾而终。 ”根据上述信息方面。 显然,在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顾客三大优势体之间进行权衡,是《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的最大难点,这也是今年修订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因此,一些领域的人认为,新的《管理方法》修订之路很可能还是“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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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疑问[/s2/]

与上述《管理办法》的改编相比,记者也询问了相关汽车制造商的意见,许多制造商在此事件中表示“难以回答”。 一汽丰田宣传主管王志强表示,目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召集汽车制造商进行会谈,具体的编辑文案也尚未上市。 因为这家制造商不能发表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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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迟亦枫认为,《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市场的快速发展形势。 “在我看来,《管理办法》的修订副本,除了制造商不得干涉经销商的开店模式、退出机制等外,还必须涉及汽车流通行业销售模式的多样化、进口车并行进口的开放等方面。 如果《管理办法》没有全面处理汽车流通市场出现的矛盾,亦枫从汽车流通市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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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贾新光也表示,厂商之间的问题和矛盾表现在多个方面。 另一方面,制造商对经销商的建设规模、建设保证金、购车数量、售价有硬性规定,但这些运营价格全部由经销商承担,制造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一方面,汽车营销合同每年都有变化,制造商对经销商的考核方法也每年都有变化。 因此,经销商必须尽力完成汽车制造商描述的任务,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因此,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对经销商的运营细则必须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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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新制定的“管理方法”中,也有领域的专家认为对制造商和经销商的违规行为的处罚需要一定的力量。 因为迄今为止,一点点的制造商在衡量短期处罚和实际好处时,经常会冒风险,为了避免流通市场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找到更有效的监管方法和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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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作用是决定工厂、商关系的重要因素。 目前,国内汽车市场正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汽车流通行业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为这个工厂、商矛盾的处理是促进领域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沈进坦言,无论如何,在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趋势的同时,更好地保障顾客利益,是政府主管部门修改相关政策时首先要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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