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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年1月至10月证券期货检验执法情况。 据统计,今年前10个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项主要执法数据均全面高于去年全年水平,受理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的线索486条,比去年同期增长44%。 调查开始28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5%; 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有34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70%。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是重点。

“证券市场需要刑事司法更好衔接”

与大量的立案数据相比,每年因证券违法犯罪而被处罚的例子比较小。 投资者经常看到的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和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但金融证券犯罪的最大优点是,相关金额往往巨大、社会危害性强、刑事司法干预不充分,就会严重影响法律制度对金融证券犯罪的遏制效果。 这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提出要点加强证券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联系,应该说是击中了市场的要害。

“证券市场需要刑事司法更好衔接”

让我先谈谈证券市场的刑事司法问题。 国内证券市场立法确实取得了不少成果,至今已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基本上只是国内证券市场运作的基本法律框架,与异军突起的证券犯罪行为明显跟不上立法步伐。 具体来说,首先是证券立法不完善。 许多证券法制度不完备,或空白; 一些金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体上过于抽象、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是证券刑事法立法存在滞后的问题。 另外,《刑法》的规定和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例如,原《证券法》中规定对短线交易、非法融资融券交易、证券企业承销代理买卖上市企业股票、证券交易虚假陈述新闻误导和客户证券非法解决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没有相关专门规定, 作为证券犯罪诸多罪名的刑法将“情节严重”、“金额特别巨大”等定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对具体界限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罪与非罪、罪与违法的界线模糊,难以在实践中把握

“证券市场需要刑事司法更好衔接”

由于证券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强大的危害性,单纯依赖行政执法显然不够,有必要尽快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金融证券犯罪涉及的行业广泛,与经济违法行为密切相关,这些违法行为的取缔大多由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机关不仅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也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行政机关移交的嫌疑案件,通常要求行政机关查明所有案件的事实,收集充分的证据后再移交,但由于行政机关调查措施和手段有限,难以收集充分的证据,造成刑事司法介入相对较少的现象 只有有限行政执法调查手段的行政机关,没有侦查权强制手段和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不容易比较有效地发现和核实犯罪、控制犯罪嫌疑人。 现行体制下,侦查权不能泛化这一与行政执法调查权相对乏力的矛盾难以克服。

“证券市场需要刑事司法更好衔接”

证券市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更快地联系起来? 现行制度下,刑事执法人员可以事先介入行政执法,建立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公安机关“事先介入”机制,在移送审查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从而使行政机关的移送审查和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合一 可以减少公安经济侦查部门的重复取证行为,更好地配置有限的经济犯罪侦查资源,比较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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