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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7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报道,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会保险基金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确定金融公司国有股的转卖问题。 通知指出,国有保险企业以资本经营为目的投资或者其控股公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权转卖义务。
的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确定金融公司国有股权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78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准确界定金融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范围,做好国有股权质押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通知如下事项:
一、金融公司投资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资金为该金融公司设立的企业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权转让义务时,作为其资金来源的理财商品、信托计划等。 例如,私募股权基金国有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时,私募股权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 )或其国有实际投资者) ),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 )
二、国有保险企业投资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书面征求监管部门意见,确定区分保险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被投资公司上市时,免除利用保险费资金投资的转让义务。 监督部门发表意见,抄送社会保险基金会。 以国有保险企业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者其控股上市的,仍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权转卖义务。
三、金融公司投资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国有股权的转卖事项:
(一)金融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权转卖义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证明、资金来源结构、持有人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等。 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公司向财政部报告,地方管理的金融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告。 投资公司股东中有多家金融公司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公司主导报告。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金融公司出具国有股权转让义务确认书。
(三)金融公司向拟上市公司第一大国有股东报送国有股权质押义务确认书,拟上市公司第一国有股东按照《国内证券市场部分国有股权质押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的程序,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国有股东身份。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股权质押范围的规定,批准国有股权质押方案。 本批准是有关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所需的文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方金融公司执行,做好监管工作。
标题:“财政部等四部门确定金融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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