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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于8月3日审查的预算法草案未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议程,这一备受瞩目的修订法将继续被保留。 目前看来,其修改有可能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相关政策构想后,留给新一届人大完成。
预算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虽然不引人注目,但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所有人的生活,也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责任和公民权。 因此,其修改势在必行,暂时搁置,继续讨论也不是什么好事,但讨论的前提是,预算法的修改应该适当引入开门立法,特别是预算民主主义。
1994年制定的预算法今天越来越难以满足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快速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难以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造成硬性制约。 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权力小、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的问题突出,导致了“部门立法”现象中常见的弊端。 应该加强人大对预算的批准、监督、规范化权限的预算法在二次审查中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以法改为主导的财政部似乎扩大了权力,减少了自身的制约。 这表明,原有法律中,央行“财会国库”的权力被弱化,预算超额收入安排实行报告制而不是审批制等。 根据预算民主,财政部基本上必须是受监督和约束的对象,进一步推进法改必须加强各级权力结构的决定和监督权力。
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建立更完善的政府会计制度是当务之急。 目前实行的收支实现制的政府会计制度,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资产和负债状况,容易加剧隐性债务风险,难以合理计算和监督政府资金的用途和招聘效率,导致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等涉及财政支出的新措施 因此,要逐步将政府会计制度转变为权责发生制,要求各级政府编制具体确定的资产负债表,促进预算精准化和透明化,便于合理监管。
另外,还应该利用修改预算法的机会,寻找缓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途径。 目前草案延续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 但近几年的情况已经证明“不如堵住”,地方因财政压力通过融资平台等绕过规定发债,地方债结构混乱,规模不明,形成系统性风险风险。 因此,预算法的修改必须设置一定的机制,为处理地方债务索赔寻找规范化的途径,确保地方债务状况的公开和透明。
当然,预算法的修改仍需要统一规划和顶层设计,突破部门优势捉襟见肘,要真正贯彻和实现包括预算编制民主、批准民主、执行民主、监督民主在内的全面预算民主。 并且,打破以前流传的预算神秘化趋势,可以从公众那里查询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不受大众监督,不被挪用于豪华办公楼和绩效建设,而是政府的财政支出越来越多地用于公共服务。 也就是说,只有走出“部门立法”的框架,才能消除对任何事前算法的“后退”、“倒退”的批判。
总的来说,预算民主已成为现代政治伦理的基本要素,其影响远远超过了财政行业,也与政府公共信服力的构建和社会矛盾的缓和有关。 既然政府部门、学者、公众在预算法的修订上花费了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基本上应该更牢固地纳入新的预算法中。
标题:“让预算民主大体上更好嵌入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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