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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了若干政策,鼓励公司从用地、资金补助、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各方面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规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当配置30%以上作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公司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公司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福州市政府表示,支持公司将在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以下的办公室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停止土地出让金增收。 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可以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各级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建设任务,合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
福州市表示,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防雷检测和图纸审查费、人防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和政府性基金。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的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面积免征城镇土地征收税; 对公共租赁房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公共租赁房屋建设中免征印花税的公共租赁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地产税的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机构将适当减免公共租赁房屋的加入、管网的增容等经营性收入。
另外,福州市还允许公司新建公共租赁住宅,按一定比例在下层建设商业店铺,具体建设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5%以下。 租金收入用于补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价格。
福州市政府要求,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等各级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关联方对公司建设、聘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承租人的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标题:“福州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公司建设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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