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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征地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好处之内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首先就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将政府征收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首先是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体是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 由于政府和市场界限不清,政府滥用征地权,侵害了私有土地的产权。 将政府的土地征用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是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划定边界,政府取得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目的,让市场机制配置经营性用地。 是以强调公共利益为目的,法律限制世界各国对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通行方法。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政府已经超越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征地。 其理由之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公共利益限制不足为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创造了条件,国家土地征收行为缺乏规范。 为了应对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难以准确定义的情况,制定政策,确定如果是以利益为目的的用地,则可以判断为非公共利益,这类用地不得通过征收获得。 对严格限制政府征地权,逐步缩小征地规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用地,政府严禁将不得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是指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将政府征地权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后,改变现行征收标准的不合理结构。 土地征用补偿改革不仅需要提高征收标准,还需要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础上,确立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征收补偿的基本内容。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比较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土地征用补偿,对地方政府构成财政资源上比较有效的约束,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强行廉价征用土地、高价出售土地、乱征乱用土地的不合理行为。 只有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土地征用补偿,才能比较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结构,首先,要改变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方法,征用补偿方案必须由政府和被征用农民双方平等协商明确。 二是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 召开听证会,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分配和录用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用。 关于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用市场手取代政府错装的手,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第一,确定集体所有权为各社区成员的成员权,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因产权规定的模糊性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明确的产权定义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要使集团所有土地进入市场交易,就需要明确集团所有权利的主体。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基本上是虚置的,产权关系模糊。 我国农村已经卷入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大潮,土地资源的流动、转让和重组,势不可挡,区别只是在重新定义权利的基础上的转让,还是在侵权混战中实现转让。 因此,政府必须致力于提供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制度性措施。 包括发行具有物权意义的土地长期使用权证、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流转新闻登记等。 第二,必须在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尽快推进集体所有权的物权化,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同地、等价、同权”。 现行土地制度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地的二元土地制度,但集体土地在非农化过程中没有租赁、转让、抵押等权利,因此这已经成为对集体所有地的法律歧视。 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统一城乡快速发展,取消对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不合理限制,消除法律歧视,确立集体所有制土地开采权的完善物权属性,允许集体所有制土地以各种形式进入市场,占有、采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统一, 在法律上规范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平等的财产权利,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政策,完善法律法规,及时规范和诱惑小产权房的快速发展,使小产权房合法化。 第三,转变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土地管理权为主导,以保护土地产权为主导。 改变现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政府最终停止直接经营活动,发挥“裁判员”的作用。 政府应该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通过宏观调控保证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层只有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发布市场新闻、加强土地执法监督等方面首次发挥作用的土地财产税改革,才能使政府从土地用途转换和土地交易中获得税收,保证地方政府的持续收入来源。

标题:“加快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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