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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8月6日电商务部6日公布了反倾销措施期间复审的裁定结果,决定自8月7日起调整适用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反倾销税税率。

公告称,商务部调查认为,印尼绵羊集团、麒麟味元食品企业、泰国味之素股份有限公司原产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在复审期间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93.6%和9.9%,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自8月7日起,将规定适用于印尼希杰集团、麒麟味原食品企业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率为93.6%,泰国味素(泰国)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当根据复审裁定明确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策调整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率”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用途是食品新鲜度提高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料以提高新鲜度。 年10月29日,应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启动上述期中复审调查。

标题:“商务部决策调整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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