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642字,读完约12分钟
中新网7月3日电据住建部网站报道,住建部、发改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在尊重渔民意愿、便利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多渠道支持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
根据《意见》,中央对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住宅、d类危险住宅、临时住宅全部补助2万元,c类危险住宅和现有住宅不属于危险住宅,但住宅面积狭小的全部补助7500元。 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和落实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补助资金的50%以上,市县级财政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根据设置方法、价格诉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意见》还确定,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建设,必须以满足渔家最基本的居住诉求为目标,多次节约实用和度量,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成本。 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以根据渔民的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新建住宅的设计应当符合渔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特色。
以下是意见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大厅(建委、建委、渔业主管厅(,
根据《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快速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 1号) ),为支持以船为家的渔民处理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目前正在实施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一、指导思想,基本上是大体和首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以处理以船为家的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为目标,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稳步推进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创造以船为家的渔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上。 多次接近现场,大体上支持渔民在长时间工作地附近登陆安居。 根据土地情况,量力而行,科学编制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计划。 重点强调,厉行节约,帮助渔业人员处理最基本的安全住宅,防止大规模拆除工程和形象工程。 渔民自愿,政府邀请援助,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 反复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严格管理手续。
(三)首要目标。 旨在用三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为家的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二、因地制宜实施渔民上岸安居
(四)多渠道支持渔民上岸安居。 在尊重渔民意愿、便利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完全利用现行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统筹协调,多渠道支持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 纳入现行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相关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处理。 不能交付时,实施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处理。 要把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纳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以家庭为单位管理,同等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和渔民加快实施进度。
(五)合理选择登陆布局方法。 实施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尊重渔民意愿和生产生活,合理选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加固、购房补助等多种安置方法。 基本上,无房户以补助新建和购房为主,危房以按危险等级改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住宅以改建为主,现有住宅不属于危房但住宅面积狭小的户以扩建为主。 新建安置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小规模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易聚集的要集中,易散的要散,尽量将渔民安置在长时间工作地附近的城镇村。 新建、新建、改建、修缮加固房屋基本以渔家自营为主,渔家自营确有困难、统一建设意愿的,地方政府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渔家挑选合格的施工队伍。
三、筹资和补助标准
(六)资金筹措。 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以渔业人员自筹为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政府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将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事业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必须通过制定折扣、担保等政策措施,吸引金融机构为渔业者上岸安居提供融资。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资助等形式支持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 相关县(市、区)要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险住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结合,提高政策效果和资金录用效果。
(七)辅助标准。 中央补助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无住宅、d类危险住宅、临时住宅各家庭补助2万元,c类危险住宅和现有住宅不属于危险住宅,但住宅面积狭小的家庭补助7500元。 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和落实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补助资金的50%以上,市县级财政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根据设置方法、价格诉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四、配套对象和建设标准
(八)辅助对象。 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由长时间工作地明确规定,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渔业人员,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补助对象: 一是长期以渔船(包括居住船或兼用船)为住处。 二是没有房屋,或者危房、临时住宅、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小于13平方米),且不能纳入现有的城市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九)严格辅助被调查者的考核。 反复公开、公平、公正大体上规范配套对象和配套标准的考核评审,落实渔家申请、城镇街道评审、县级考核的手续。 补助对象的基本新闻和各考核环节的结果应当按照相关公示制度公示。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渔业人员住房情况考核和危险住房鉴定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民身份认定、渔船情况和渔民登记情况考核。 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与以经批准的船只为家的渔民的上岸安居合同或者协商工作,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并经渔业者同意后公布其相关新闻。
(十)建设标准。 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建设,必须以满足渔民最基本的居住诉求为目标,多次节约实用、量的进行,大体上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成本。 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以根据渔民的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新建住宅的设计应当符合渔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特色。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一)项目申报手续。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单位按照同级渔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编制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按政府投资项目考核程序报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考核后,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每年年初,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书,由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共同报送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共同下达,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分解后到地级市或县执行。
(十二)技术指导和服务。 地方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宅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渔家参考。 必须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运输,向渔民免费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县级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开展以船为家的渔家住房鉴定和质量安全巡逻和指导监督。 以船为家的渔民应当上岸开设安居工程咨询窗口,为渔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组织检查。 在布局家庭比较集中、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城乡规划、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一体化推进。
(十三)资金管理。 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分期计算,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侵占、挪用。 必须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录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解决。 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要交给司法机关解决。
(十四)档案管理。 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挨家挨户,挨户许可,挨户建设,规范管理。 以船为家庭的渔家纸质档案应当包括档案表、渔家申请、审批、公示、协议等资料,其中渔家档案表应当按照全国以船为家庭的渔家居住新闻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以船为家庭的渔业人员纸质档案清单新闻化登记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完备、准确地将渔业人员档案清单登记在新闻系统中(登记网站: ymsa.mohurd.gov )。 以船为家的渔家档案录入情况和相关数据是绩效考核的重要复印件和依据,各地要加强以船为家的渔家档案新闻的审查和抽查。
(十五)监督检查。 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带头组织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并在一个月内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四部委)备案。 各地有关业务情况和建议及时提交四部委。 四部委有组织地进行抽查。
六、加强后续管理和组织指导
(十六)后续管理。 渔民上岸安居后,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解原居住船和已弃渔的生产船,规范生产船停泊管理,切实处理停泊点脏乱问题,加强水域生态保护。 地方政府要统一推进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和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的实施。 上岸的安居渔民按属地管理大致纳入附近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会管理,当地村庄) )享受民待遇,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对继续捕鱼的渔民,要尊重其意愿,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对愿意转产转业的渔民,应当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就业技能,让渔民从事其他领域,长期生活有保障。
(十七)组织领导。 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责任制。 项目执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的“五至省”,即在项目工程建设计划下完成省,把任务落实到省,把资金拨付到省,把目标和责任确定到省。 由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切实将该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负责配套对象住房的情况审查和危险住房鉴定、工程建设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等。 地方快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督促履行项目审查或者批准程序,申报、分解提交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资金,督促财政资金支付进度和规范录用。 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被补助渔民的身份、渔船情况和登记情况,做好渔民上岸安居组织和管理、渔业产业快速发展和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支援等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拆船和已经停渔的渔船。 地方资源部门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等安排。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快速发展改革、渔业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就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以船为家庭的渔民上岸安居事业 渔民安居工程应当自主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鉴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年6月20日
标题:“住建部: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 将给予补助”
地址:http://www.s-erp.net//sdcj/6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