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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什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解释说,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法,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防止没有经营能力的公司进入派遣领域
以往,劳动合同法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要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以上”,没有给予劳动行政部门较为有效的监管手段,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迅速成长,没有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公司进入派遣领域,无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的劳动者
为了纠正这些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办法,对劳务派遣工作的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了取得许可的条件,人社部为此制定了实施办法。 今后,人社部将负责对全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
从7月1日起,在办法实施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可以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但是,年6月30日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持续履行到期限届满。
劳务派遣情况公司信用记录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统一托管”、“统一托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经营状况报告。 许可机构应当对劳务派遣机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依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监督,并将审查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公司的信用记录。
根据实施办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高质量、高效的大体情况。 负责人解释说,责任统一是指“谁批准、谁监督、谁负责”,行政许可机构是日常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必须负责到底。 公开公正是指许可条件、许可手续、许可结果等公开,对所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公正对待。 高质量高效率是指为申请行政许可的机构提供高质量、便捷的服务,按时限办理相关手续,满足申请行政许可的机构。
另外,实施办法确定行政许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给予行政许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以及在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产的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没收违法所得
在那些情况下,行政许可机构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吗? 该负责人表示,许可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超出法定职权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可以依法吊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构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的,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按人均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实施办法和确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篡改、转卖、出租、出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标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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