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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络信息显示,“在国家能源局首要职责内设立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国务院批准。 《规定》确定,国家能源局为副部级单位,是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局。 首要负责12项职责。

(一)在审查和起草能源快速发展和监管法律法规时,制定和实施能源快速发展战术、计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制定相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快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指导农村能源快速发展事业的调整。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公布 首要负责12项职责”

(三)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的研发及相关重要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要示范工程,宣传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四)负责核电管理,编制核电快速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要项目评审意见,协调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站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能源领域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的研究,指导和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与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新闻,参与能源运行调整和应急保障,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计划政策,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需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运用的建议,

(七)监督管理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制定各项电力配套服务价格,讨论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和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 监督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核安全以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解决。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公布 首要负责12项职责”

(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根据分工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签订协议,协调国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根据规定的权限批准或者审查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国外重要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能源相关资源、财税、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办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具体业务。 负责国家能源快速发展战术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担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标题:“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公布 首要负责12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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