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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

年4月3日,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调查,并申请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审查后,判断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通过复审明确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次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标题:“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进口丙酮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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