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9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落实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从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相关政策的意见》的首要目的是处理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的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客户模式下,现行的管理体制、政策、法规以及现有的环境条件下要求快速发展

《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共12条。 第一部分是具体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进行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海关监管模式和特殊统计模式,建立适当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公司正常结汇,提供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 第二部分是实施要求。 从《意见》发表之日起,首先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报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点上述政策。 从年10月1日开始,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另外,还对商务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9个《意见》制定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确定的定义,对各地方政府贯彻执行《意见》提出了确定的要求。 第三部分在其他事项上,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出口进行了首要定义,并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与公司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相关的业务进行了补充证明。 指出目前公司对公司出口首要以常规贸易方式报关,仍按现行相关贸易政策执行。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政策将另行讨论。

“国务院发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

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负责人介绍,商务部等9个部门将在政策实施中对各地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完整。 另外,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政策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其他相关问题,商务部将抓紧研究,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协调制定后续相关政策。

标题:“国务院发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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