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组织部下发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按规定被批准在公司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兼职工作不得超过一个; 连任不超过2次的兼职工作年龄界限为70岁。
不办理退休手续就禁止在公司打工
《意见》规定:“未担任现职和现职但未办理辞职(退职)假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并且,“辞去公职后或辞职后3年内,在本人原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公司的职位。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基本上不得在公司打工,通常不得安排其在公司工作。”
“现实中,虽然从现任职位稍微退了一点,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司打工、工作,带来了负面的社会影响。 ”党校的辛鸣教授表示,此次分发的《意见》确定了这些干部也不得在公司打工和工作的规定,堵塞了“漏洞”。
对照中纪委2008年下发的文件,本文件只对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辞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进行了规范,没有规定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公司兼职。 此次发布的《意见》统一规范了辞去公职或辞职后所有党政领导干部赴各种公司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填补了以往的另一个政策空空白。
公司的兼职工作不超过两次
另外,此次发布的《意见》首次规定了被批准在公司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司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堵塞了以往制度的漏洞,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时间兼职、连续兼职等
《意见》规定,被批准按规定在公司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一人; 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时连任需要复审或者备案,连任不超过两次。 兼职工作年龄的极限是70岁”。
官员兼职法律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录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解聘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样本
1批准
浙江一企业董事全部为官员
根据浙江桐庐国资企业去年公布的资料,董事长俞谷当时是桐庐县财政地税(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社长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庐县政府党组织成员、常务副主任。
该企业12名董事均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10人分别为现任或时任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之首。
年6月,桐庐县副县长毛根洪表示,打工情况确实存在,打工干部在国资企业不领取报酬。
温州20干部兼职高球协会
年8月9日和10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分别刊登了半版和全版的红色广告,庆祝温州高尔夫协会的成立。 其中,温州市现任副厅级至副处级领导干部名单和职务历历在目,分别担任主席(会长)、名誉副主席、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占协会领导席位的“半壁江山”。 担任协会名誉副主席的温州市体育局长表示,此事未经自己同意就“被负责”,另一人也和他一样“被负责”。
解读
辞职后3年内兼职必须被批准
【规定】
辞去公职或辞职(辞职)后3年内,向本人原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公司打工)的,由本人事先向原所属公司报告、兼职)的公司出具理由证明材料,由所属公司按规定审查,
辞去公职或者辞职3年后到公司兼职工作的,由本人向原所属公司报告,由兼职工作预定公司出具兼职工作理由证明材料,所属公司按规定批准审查,并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
党的戴炎军教授表示,从考核手续看,《意见》规定适用范围为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或辞职后担任上市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辞去公职后或辞职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对各公司兼任各种职务,并更加严格
2管理
兼职的情况必须每年向组织报告
【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公司或者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司兼职期间的职务情况、是否领取报酬、职务费用和相关业务费用的报销等,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公司组织。
【解读】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手续作了首要规定,但对批准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对干部的违规报酬,组织上没有规定
3清理
在期限内清除领导干部的违规兼职工作
【规定】
必须在期限内通过公司兼职(任职)整理党政领导干部的违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清理工作完成后,再次发现违规的兼职、任职或者不领取报酬报告等现象明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解决,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解读】
据专家介绍,2004年,中组部发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司兼职打扫卫生的通知》后,全国范围内领导干部在公司兼职进行过大规模清洁。
在其清理工作中,全国按规定应当清理的8400多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8000多人被免除辞职或兼任职务。
“但是,当时整理的首要对象是现任县处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虽然不在职,但没有涉及辞职手续、辞去公职或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 ”辛鸣还表示,从2004年开始,已经过去了近10年,在这期间也出现了一些反弹。
■说法
防止公权力私利私欲的工具
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司打工,近年来屡遭舆论关注。 有人担心,是否有权力中饱私囊,借重声望,会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平正义。 《意见》回应社会关注,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公司打工,对它们设定了严格的限制,为制度画上了“红线”。 目的是消除危险,堵塞漏洞,切断灰色优势链,防止公权力异化成为少数私利私欲的工具。
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以适当的方式发挥余热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合规必须合法。 不得以“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不得在机关公司双方占有利益,不得取消监管和约束。 《意见》的实施,有利于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牢笼里,防止公权的私人使用,严格管理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的政治行为,改善干部作风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制定规则只是个开始,关键是严格有效的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干部形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严格管理,对违反兼职的行为限期清理。
标题:“干部在公司兼职禁领报酬 防公权力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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