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多项比例监管政策的监管格局将出现变化。近日,《第一财经日报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扩大,许多比例监管政策的监管结构将发生变化。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保监会内部人士获悉,保险资本比例监管正在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的多层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保监会此次制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新政对各类资产包括的具体品种不加限制,对各类比例实行差别监管。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对之前流传下来的投资影响并不大,替代投资将迎来巨大的快速发展。” 保监会内部人士表示,“此次调整和改革,不是单纯按照以往的比例监管政策增减,而是考虑监管的必要性和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确定各方的权责范围。” 本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稿》)将分发给各保险企业,保险企业的反馈将于10月15日前回复保监会。 意见征稿修改正式公布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将按照新规实施。 类资产分类 个比例监督 危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督的新框架的设计和大致主要结构为:系统整合、大规模扩大缩小、扩大、缩小 根据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类,整合资产分类和监管比例,规范各资产中的具体品种,维护政策的连续性。 并且这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计划减少到14个,其中取消42个,保存8个,调整4个,增加2个。 保监会上述人士表示,目前比较有效的比例分散在诸多政策中,数量最多达100多人。 有些监管比例结构多而复杂,存在大比例覆盖小比例、比例交叉等情况。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开放,现行的比例监管逐渐落后。 现行比例监管政策与市场化要求和国际惯例有很大差距,必须全面系统化、出台完善的监管比例规定,兼顾比例监管强制性和保险企业投资自主性。 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首要规定了资产分类、大类资产和集中度的监管比例、风险监测比例、内控比例、监管等几个事项。 关于大类资产分类,参考国际经验,将保险资金的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5种资产。 《意见征稿》细化了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范围,确定将固定存款、协议存款、有银行担保本约定的结构型存款、债券基金等纳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而值得注意的是,另类投资中“奇特”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房地产投资计划被纳入了房地产资产类别。 根据资本类资产的投资上限或30% 《意见征稿》,资本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等上市资本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的股票、股票投资基金等未上市资产。 资本投资的上限计划设定为30%。 《意见征稿》指出,权益类资产、房地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分别为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30%、30%、20%、15%以下,流动性资产无总量控制。 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超过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20%、10%。 保监会还规定,投资于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房地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超过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5%。 除去一部分投资。 其中,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下即10%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规定。 投资于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超过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20%。 另外,为了防范流动性、高波动性资产等风险,制定了流动性监测、融资杠杆监测、类别资产监测规定,主要用于风险预警。 在超出警报线的情况下,必须加大新闻的公开力度。 在内部风险管理比例上,保险企业必须制定符合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内部风险管理比例。 这包括但不限于大规模的资产投资比率、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率、领域和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方投资比率等。 另外,还必须规定内部风险警告的比例。
标题:“险资运用比例监管拟“抓大放小”权益类投资上限或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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