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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邮件[]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兹通知如下问题。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7号颁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境内未设置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国内没有代理人的,接受广告服务的一方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除义务者。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所得的收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金额=收费销售额×3%

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所有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业者集团或广告发行者的含税广告发行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抵扣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否则,不得扣除。

四、按规定扣除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扣缴义务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当扣除的缴费金额:

缴费金额=支付的广告服务的含税价格×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建设费的代扣义务发生时期是缴纳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期。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建设费扣除义务人纳税的期限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增值税应税起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在2万元(每季度6万元)以下的公司和非公司性机构提供的征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增值税改革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九、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纳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联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公司、私营公司缴纳的联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公司(港口或澳门、 台资)、合作经营公司(港口或澳门、台资)、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组成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出具税收申报表,“103012601中央文化事业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私营公司、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私营公司组成的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香港、澳门、 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公司(港口或澳门、台资)、合作经营公司)、澳门、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团公司、私营公司和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征收。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为集体公司、私营公司、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合资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联营公司(港 台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中央、地方各自的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十、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具体管理和录用方法另行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年8月1日起施行,取消《关于试点增值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邮〔〕68号〕和《关于试点增值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邮〔〕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年8月29日

标题:“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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