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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广告宣传中,不能借自己是“有名的商标”而让公众产生误解。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新制定的商标法进行了表决,并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商标法纠正了驰名商标采用的异化; 商标侵权赔偿额从此前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有名的商标请不要用于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推广”

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确定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 并且,根据“案例认定、被动保护”的大致情况、确定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必须认定为解决商标相关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推广”

然后,对驰名商标认定机构、认定环节等进行确定限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解决商标争议、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主张享有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审查委员会和有关法院可以认定商标驰名情况。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推广”

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以免误导顾客。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也不得用于广告推广、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恶意侵犯商标权可以判处惩罚性赔偿

新商标法提高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金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五年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 法院为了明确赔偿额,权利人已经努力举证,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将法院可以酌情判断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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