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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消息8月29日由商务部发文,通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自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
抵销税按照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从价格中征收,计算公式为抵销税税额=海关纳税价格×抵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格中征收。
以下是公告全文:
商务部公告年第55号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的双酚a最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表文号】公告年第55号
【发布日】-08-29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6号公告,决定从2007年11月23日起,韩国㈱lg化学将继承适用于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决定从2009年12月15日起将韩国(株) LG化学的反倾销税从6.4%调整为4.7%。
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地区的双酚a进口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同为双酚a,其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 该产品的英文名称为bisphenol-a (简称bpa )。 税则号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内。
商务部对停止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措施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倾销损害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维护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就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中止原料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的进口双酚a倾销将继续发生,被调查产品进口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年8月30日起,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的进口双酚a持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
年8月30日以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的双酚a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抵销税按照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从价格中征收,计算公式为抵销税税额=海关纳税价格×抵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格中征收。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每年8月30日起施行。
标题:“商务部决策对产自日韩等地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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