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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自年8月30日起,继续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

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天发布公告,从2009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的进口双酚a持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6号公告,称自2007年11月23日起,韩国LG化学决定继承适用于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决定从2009年12月15日起将韩国(株) LG化学的反倾销税从6.4%调整为4.7%。 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的双酚a进口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 商务部表示,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为同一双酚a,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 该产品的英文名称为bisphenol-a (简称bpa )。 税则号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内。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对停止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维持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裁定,如果中止原有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向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年8月30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的进口双酚a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

标题:“中国继续对进口双酚A征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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