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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微型公司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弁发〔〕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微型公司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强微型公司的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拷贝,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术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微型公司的金融服务事业,全力支持微型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一、切实实现微型公司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以上”的目标

继续“两个以上”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整体控制的前提下,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不低于各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在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合理维持全年货币贷款总量的前提下,优化贷款结构、挪用贷款资源、充分利用剩余资金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增量,以新融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份额。 每个人都会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诱惑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低存款准备金率。 进一步细化“两个以上”考核措施,对银领域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考核率、服务考核率和申贷款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并按月通报。 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都要求在商业可持续、比较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单列微型公司的信用计划,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主要负责人推动层层落实。 (人民银行、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二、加快丰富和创新微型公司的金融服务方法

强化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是丰富和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亮点拷贝。 引诱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扶持服务理念,吸引越来越多的营业网点参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创新力,强化服务功能; 牢固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比较不同类型、不同快速发展阶段的微型公司的优势,不断开发特色产品,为微型公司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积极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全面提供中小企业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公司群融资,实现知识产权担保、应收账款担保、动产担保、股票担保、订单担保、交付担保。 推进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的启动。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以投资公司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完全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 ) ) ) ) )。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三、着力加强对微型公司的增信服务和新闻服务

加快建立“中小企业—新闻与征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优势共享、风险共同承担的新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新闻不足、信用缺失导致融资难的重要措施。 积极构建微型公司综合新闻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生产经营、人才与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水电、节能环保等新闻资源。 加快建立微型公司信用征信体系、评级发布制度、新闻通报制度,诱惑银行领域金融机构重视好人才、技术等“软新闻”,建立与微型公司比较的信用审查机制。 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最重要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由地方人民政府控股资本参与和部分担保企业,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企业,创办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补偿基金。 指导相关领域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本领域微型公司的合作、合作与合作。 充分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幅度快速发展贷款担保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范围。 (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四、积极迅速地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开拓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道路,广泛覆盖、差异化,建立高效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比较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比较有效的途径。 进一步丰富微型公司的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微型公司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企业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民营资本尝试设立自身承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企业、支出金融企业等金融机构。 反复进行地方金融机构立足本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将基地和业务扩大到县域和乡镇等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诱惑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入和完善金融服务。 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快中小企业专业机构建设和向下扩张服务网点,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由银监会牵头() ) () ) ) ) )。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五、大力拓宽微型公司的直接融资渠道

加快多层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狭窄、必须走的道路。 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做好完全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政策和措施。 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公司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微型公司再融资。 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以下简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品种。 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建立在创业板、“新三板”、企业债务、私募债务等市场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 在清理整顿各交易场所的基础上,将区域股市纳入多层资本市场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改革、上市、股权转让和融资,支持证券企业通过区域股市向中小企业提供上市企业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 进一步建立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管制度,适时制定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中小企业股东权益融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 探索并购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积极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公司加入微型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发行公司债券,将专项用于微型公司投资,创新型、创业型微型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六、切实降低微型公司融资价格

进一步收取规范化的各类不合理的钱,是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价格的必然要求。 继续对微型公司免除管理类、注册类、证件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钱。 规范企业等中介机构的收钱定价行为,通过财政补贴、风险补偿等方法合理降低汇率。 必须继续治理金融机构的不合理收钱和高额收钱行为,对金融机构收钱政策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实施不充分的金融机构认真解决。 (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七、加大对微型公司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政策上倾斜微型公司的金融服务是做好微型公司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微型公司划时代的标准,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支持政策,更好地聚焦于微型公司。 每个人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诱惑作用,在简化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正激励的手续、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核销不良债权。 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制度,进一步细化科技型微型公司标准,完善对各类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 在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款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监管。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额公司专项金融债务,以募集的资金发放的小额公司贷款不包括在存款比审查中。 逐步加快推进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标准化,引导金融机构将充分利用的资金优先用于中小企业融资。 鼓励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适当提高中小企业的不良债权容忍度,并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 继续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推行完善的相关扶持政策。 积极纳入微型公司的产业招商政策,努力不断完善微型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 (快速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新闻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八、全面建设良好的小额信贷快速发展环境

推进金融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促进小额信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地方人民政府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提前提示风险、完全注册质押、推广金融知识等方面,应抓紧制定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 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企业、小额贷款企业、典型银行、投资(咨询)企业、股权投资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理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罚力度,帮助金融机构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减少银行债权的 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要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积极吸引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信用意识。 (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微型公司对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确定分工,落实责任,齐心协力,真正帮助微型公司应对现实挑战。 银监会带头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从2009年开始,各省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监会将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务院特别报告本地区或本行业上一年度微型公司金融服务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措施和政策建议。 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就执行情况以及下一步的业务和建议,由银监会汇总后向国务院报告。

标题:“国务院:尽快启动上市小微公司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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