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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显示,国有公司负责人差异化薪酬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已经进入实质性讨论阶段。

今年5月,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实务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加快推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收入分配改革。 作为这项改革的重要部分,国有公司高管的薪酬管理于今年2月5日确定。

根据要求,收入分配改革必须建立公司干部人员差别化薪酬分配制度。 目前,围绕差异化方案的讨论,各方都认为“敏感”。

一位知情人士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透露,方案正在研究中,讨论过程中有些难点,方案最终发表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差别化改革

探讨了多年,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的任何动向仍然备受关注,按照“高控制、中扩大、低下降”的整体要求,实施国有公司高管薪酬水平限制成为重要环节之一。

年8月,人社部出版的《中国薪酬快速发展报告(年)》显示,“十一五”期间,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平均值从2005年的29.1万元增至年的66.8万元,平均每年增长18.1%。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限制政策,即高限制政策,已经稳步推进。

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确定了要求,建立了适应公司领导分类管理、适应选任方法的公司干部差别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快速发展,根据经营管理业绩、风险和责任明确薪酬的制度 缩小国有公司内部分配差距,高管薪酬增长率必须低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国企薪酬差异化成敏感话题 高管待遇“限高”不易”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方案研究是根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行细化的。 核心文案是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进行“差异化”改革,差异化首先根据公司高管的任命机制进行区分,然后根据行政任命还是市场招聘进行区分,再根据同类之间的领域规模、利益等进行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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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国有企业的董事报酬考核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考核机制历来没有形成统一、细化的考核指标。 为建立中央公司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009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印发《中央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司负责人薪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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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年度业绩考核与任期业绩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领域和公司的生产经营优势科学设计体现经营收益和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明确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明确负责人的业绩年薪。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简化。 一家大型国有公司的独立董事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一个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所有公司采用两个考核指标明确董事长的薪酬,一个是根据资产多寡明确规模大小,另一个是利润。 “在明确董事长的薪酬后,其他副总裁的薪酬在此基础上打八九折就可以了。 ’据独立董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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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考核指标,国有企业高管薪酬首要分为两个文件。 其中,基本文件是根据去年公司业绩情况明确的规模、利润要求,符合该标准后,公司高管可以获得基本报酬的另一个是激励文件,如果今年公司的规模和利润能够超过基本文件,符合激励文件的某个标准,则国有企业高管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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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该公司董事长薪酬讨论的上述独立董事表示:“这些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标准基本上是用非常粗糙的线来衡量的。” 按照这一考核标准,目前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受市场经济形势的影响很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对记者表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应衡量高管对公司的贡献大小,公司规模和利润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很大,这些外在指标不反映现实情况。

“要消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单独体现国有企业干部的贡献,在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朱俊生说。

“高度限制”需要攻略的问题很多[/s2/]

关于方案什么时候正式发表,该相关人员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表,只是政策还需要研究、研究。 其根本原因还是方案在一点规定上仍有很大争议,需要克服的难点很多。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方案将通过差异化改革国有企业高管薪酬问题,面临分类困难和差异化标准问题。

目前,国有公司高管的任命以直接任命行政机关和市场化录用两种途径为首要,但这两种途径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一些行政任命的公司高管也有可能在竞争中担任高级职务,但一些公司高管被市场录用后被任命为行政。

采用差别化报酬后,应该如何合理划分行政任命和市场招聘之间的高级管理层报酬差异额? 另外,即使是同一个国有企业的干部,如果市场上招聘的人员是职业经理,按照市场价格决定工资的话,报酬也会比行政任命的公司的干部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整关系? 苏海南认为,这些问题都需要细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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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方案本身的差异和分类的划分标准难以明确外,各方在一点条款上也存在很大争议。

一位参加方案研讨的专家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说,国有公司高管薪酬“差异化”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比较招聘机制,另一个是国有企业属性。

对于国有企业属性的认定,特别是是否存在市场“垄断性”的认定,许多国有企业都有自己辩护的理由。

该专家表示,国内市场垄断的国有企业大多有自己的不满,他们说明首先要面对的是海外市场。 例如,国内某石油集团认为,在海外石油大竞争市场,面向海外时不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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