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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8日发表公告,决定从7月24日起对从美国和韩国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征收保证金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商务部行长在本案调查期间认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阻尼,导致我国国内多晶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阻尼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判决,从美国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流动幅度为53.3%至57%,从韩国进口的流动幅度为2.4%至48.7%。

“商务部决策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临时反倾销”

公告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当根据初裁决定中明确的流动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应国内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年7月20日发布了原产于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立案公告。

此次反倾销调查的对象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8046190,本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此次调查产品范围内。

标题:“商务部决策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临时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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