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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7日发布年第42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轿车和越野车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18日起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零。

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企业的申请,商务部于年10月18日发布立项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该企业的进口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的复审。

新出口商的复审是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一种。 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海外制造商或出口商 由于新出口商在当初的反倾销调查中无法与调查机构合作,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只能按照当初调查最终明确的“其他税率”缴纳反倾销税,新出口商向调查国出口或出口变得极为困难。 因此,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内规定,必须给新的出口商机会,根据实际出口情况,明确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商务部决策调整日产企业部分进口车的双反税率”

公告称,商务部经调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企业具有新出口商资质的倾销调查期间,原产于该企业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 在补贴调查期间,原产于该企业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得到了微量的补贴。

商务部于2009年12月14日发布了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标题:“商务部决策调整日产企业部分进口车的双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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