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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政府网7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贫民街改造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年产1000万户各类贫民街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以及独立工矿街、三线公司集中地区的贫民街改造,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记者了解到,从2008年开始,中国改造了1260万户,但目前仍有部分人居住在棚架上,这些棚架住房简陋、环境恶劣、安全隐患重重,难以改造。
根据《意见》,未来5年,我国将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每年改造232万户。 在集中加快改造成一片城市法韦拉地区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步推进其他法韦拉地区、城中村的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法韦拉地区的改造范围,稳步有序地推进。 但是,禁止将城市道路扩建、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截至2007年,我国将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其中,年改造17万户。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区,应当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领域的贫民区按属地大致纳入各地贫民区的改造计划组织实施。
今后5年将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险的旧房屋30万户,其中每年改造18万户。 对国有林区(场)以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难职工,纳入当地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统一处理。 改造国有垦区危险房屋80万户,其中,年改造37万户。 华侨农场的非返难华侨危险住宅改造也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险住宅改造中央配套支持范围,加快改造的实施。
优先安排棚改用地,简化审批流程
《意见》提出,为确保棚改目标顺利实现,政府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扩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公司和大众自筹等方式筹集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转让收入等途径,将资金用于贫民区的改造支出。 各地也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公司棚户区改造。 此外,鼓励银领域的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改造。
为了确保建设用地的供给。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用地将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规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住房安装相关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的金钱收缴和政府基金,对建设用地免征城市土地征收税,免征相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范围从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 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司支持棚户区改造,适当减免加入、管网增容等经营收入。
标题:“棚改税收优惠扩至林区(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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