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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术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建设,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公布了《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表示,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夯实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确保边疆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落实中央对西部地区基层干部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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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术的重大决定,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的执政能力,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采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改善西部地区乡镇党、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的常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和采用必须遵循确定用途、突出要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性的大体情况。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
第五条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可以将安排资金与来自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采用。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补助。
第六条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对象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吉林、湖南、湖北、海南、江西等省经国务院批准西部大开发财政转移
第七条财政部分配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使用因素法,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采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财政部在每年5月31日前,在将当年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交付省级财政部门的9月30日前,根据当年实际发行量,将明年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事先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交付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应当以经审定批准的县级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投资额为基础,并考虑县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采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转交县级财政部门; 到11月30日,将提前通知县级财政部门明年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事先通知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全额纳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招聘
第十条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汇总编制省级三年项目计划,根据省级三年项目计划批准县级申报的年度项目,对县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采用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三年项目计划,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 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项目和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组织乡镇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党、政府、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 具体如下:
(一)改建、增建、维修办公用房;。
(二)采购办公家具、基本办公设备、供暖设施等。
第十三条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商业经营公司投资、交通工具、手机、其他与资金录用大体和范围不一致的各项支出。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在手续公平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可比的情况下,对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下达、管理和所辖县级财政部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聘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采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业务需要,由省级财政部门对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录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录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六条对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采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现实情况,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预( 285号)已取消。
标题:“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强化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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