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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8日电记者今天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厦门市近日正式发布了《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该市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范围、程序等标准。 本《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加强监管政府债务”

厦门市财政局有关人士表示,多年来,厦门市依靠杠杆融资进行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而且,由于政府性债务的规模迅速增加,政府性债务风险逐渐增大。 因为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厦门加强监管政府债务”

《办法》规定,政府偿债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未落实4种情况下,政府举债未经批准的借款政府债务被国家明确用于禁止项目的,超过财政负担能力的,不允许借入政府债务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市财政部门制定厦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指标实施细则,每半年统一判断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以当期风险判断结果作为下届政府性债务监测依据。 《办法》确定,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采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办理转贷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 政府性债务的出借、录用、偿还情况,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鉴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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