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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市发出了两项通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矿权转让,加强已经转让的经营性项目的土地交付。 在土地公开转让活动中,要求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也不得以“毛地”方法转让土地。

为了防止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和闲置土地的发生,经营性用地应当在土地权属清晰、配置补偿齐全、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确定、开工开发需要的其他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出让。

通知规定,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非完全自营商业、可分割销售的商务办公项目用地不得设定竞争者资格条件和其他妨碍公开竞争的不合理条件。 对生产技术需求及规划、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拍卖人的资质、产业准入类型和投资生产规模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拍卖条件,但不得具有对照性、唯一性。

标题:“福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禁设不公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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