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27字,读完约4分钟

安信信托(行情、资金、股、问诊)“昆山-联邦国际项目”违约事件爆发(见本报年3月8日“纯高集团房地产信托违约安信信托侵占苦果”),受益产权信托下签订阴阳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增信措施的法律效力等

6月18日,本报记者近日获得了安信信托“昆山纯高事件”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认定“信托贷款合同”为表面形式,驳回了安信信托根据该合同请求的利息、违约金、处罚,安信信托大幅缩小了支持债权。

但是,法院认定并支持基于《信托贷款合同》的抵押比较有效。 一审判决后,如果安信信托在15天内未要求上诉,该例可能成为此类信托判决的先例。

不应支持某些索赔

根据《信托合同》关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方法的约定,信托受益人即案外投资者投资信托受益权的资金,即受托人(安信)委托人)昆山纯高交付,这笔投资资金视为案外受益人购买受益权的份额资金,与安信信托的自有资金

但是,安信另外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用贷款方法发行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企业(简称“昆山纯高”)。 法院明确表示,这是“违背信托合同或约定不得聘用信托专家开展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该阴阳合同还存在于另一个信托项目中,在某些情况下,信托企业为了避免相关监管,是领域的一种边缘球。 ’上海前的信任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另外,根据相关信托推广资料,安信信托并未将贷款事宜披露给事件的外人。 安信在信托贷款合同中另行规定了贷款利率,该利率高于向事件外投资者支付的收益率。 这种行为违背了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除依据本法获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追求自身利益。

““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出炉 安信信托主张债权缩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安信信托和昆山纯高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信托合同为准,而不是信托贷款合同为准”。

判决还承诺,安信信托将借“信托贷款合同”向昆山纯高承担近40%的高额罚息、违约金、复利等,想要获得的巨大收益不是归途投资者的全部,而是企业自身的全部,未经此类案外投资者同意,也是自己的 所以不支持。

上述上海信托相关人士也认为,安信信托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收取利息、处罚、违约金、复利达到年利率40%,明显过高,将对整个信托市场产生不良影响,这是领域的混乱局面。

据记者计算,一审判决,安信信托支持的本金减少2200万元左右,利息和处罚部分减少近1000万元,违约金被认定无效,减少2394万元。

信托的瑕疵有待司法检查

一审判决前,安信信托直言“双方争论集中在‘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下进行创新的风险控制和信用增级是以前流传的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框架下的合理性。”

在上述上海信托相关人士看来,这种财产收益权信托所依据的阴阳合同,本身存在法律争议和盲点,这种信托设计尚未经过司法检查,存在潜在风险。

6月18日,记者了解到的另一起信托纠纷中,关于华宝信托股权收益权回购信托,被告也表示“未发生股权转让,不存在回购和溢价”,质疑信托合同的有效性(编辑注:参见本报本期第9版相关文章)。

虽然事情还没有结束,但是昆山纯高据说对安信信托追加收取2335万元的财务顾问费起诉安信信托。 这有可能揭开信托领域的另一个潜规则——巨额财务顾问费的面纱。

“该费用的一部分在《信托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在信托成立公告中,以该费用的支付及根据为备注。 如果只以“信托合同”为根据,就会被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对此费用存在争议。 ”上述上海信托人说。

根据2009年9月11日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昆山纯高作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请信托贷款,贷款用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开发,贷款利率年息10%。

2009年9月25日,双方又签订《融资框架协议》,合同约定将安信信托的实际年融资费用支付实际融资额的16%,其中10%以资金价格支付投资者的收益、保管费、信托报酬、其他费用,剩下的

昆山纯高委托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吉高认为,安信信托收取的融资服务费和信托收益补偿金的行为,依法构成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当将不正当利益返还昆山纯高

标题:““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出炉 安信信托主张债权缩水”

地址:http://www.s-erp.net//sdcj/7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