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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电气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 对严重而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提级管辖。
通知指出,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正确适用处罚。 对在“打击违法行为”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大事故事件,以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权力金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且非法、违法生产,不排除安全隐患,没有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救助人员等,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遵循“情节特别恶劣”的法定幅度 造成他人违反危险行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违反危险行为罪定罪处罚。 贪污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职务犯罪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通过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 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应当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具有上述情况的案件和有数罪处罚的案件,大体上不适用缓刑。 对犯人的减刑、假释必须严格掌握。
通知指出,审判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渎职、贿赂等违法线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解决。 对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标题:“最高法:严惩安全生产大事故背后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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