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财新网】(记者任重远)/s2/)《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在8月26日至30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接受第三次审议。 根据惯例,修正案有望在本届会议上正式通过。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三审有助于进一步降低“驰名商标”的定义标准,纠正被异化的驰名商标认定。
根据6月26日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长期持续被采用,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相应的保护。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不再是企业广告自主申请、批量认定的荣誉称号,而是回归到打击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原意。 这不仅会促进市场公平,还会降低权力寻租风险,成为二审的一大亮点。
相关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草案后的两个月内,全国人大法工委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驰名商标认定中删除了“长时间”和“持续采用”两个限定条件。 这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符合“相关公众知道”标准的商标,并不一定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另外,这也是在实践中过度提高“驰名商标”保护标准,将权利救济制度异化为企业品牌战术的矫正。 (财新《新世纪(行情、问诊)》相关文章:“驰名商标回归本源”,财新网相关文章“董葆霖(参见驰名商标制度被异化) ) )。
在具体实施制度上,三审保存了二审的大部分复印件。 例如,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在争议解决和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分别由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和有关法院认定。
有专家认为,让国家商标局或商业审计师一律认定行政系统内的驰名商标争议不合理,这种制度设计本身不利于提高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纠正异化。
现实中很多“名牌”、“便乘”的商标侵权行为方法极其拙劣,基层的商业执法人员十分能分辨。 这些行为之所以大量存在,一方面是违法价格低,另一方面商标争议审理周期长,因此也有“和解”的情况,即为了减少这期间的损失,所有驰名商标都要支付一定的金额。
此次《商标法》修订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至今已有10多年。 期间多次重复,截至去年12月,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已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相关人士表示,财新记者认为,此次修订过程太长,为了满足社会变化的诉求,目前的草案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不能指望此次修订法处理所有问题”。
标题:“《商标法(修正案)》三审有望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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